瀆職犯罪知多少?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來回答
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負擔仲裁職責的職員,在仲裁舉止中有意違抗究竟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第399條之一)。犯本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私放在逃職員罪,是指法律事情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非法擅自將被關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離羈系的行為(第400條第1款)。犯私放在逃職員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瀆職以致在逃職員脫逃罪,是指法律事情職員因為嚴重不負義務,以致在逃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00條第2款)。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秉公作弊弛刑、假釋、暫予監外施行罪,是指法律事情職員對不符合弛刑、假釋、暫予監外施行前提的罪犯、予以弛刑、假釋或許暫予監外施行的行為(第401條)。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秉公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法律職員秉公作弊,對依法應該移交法律構造追查刑事義務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02條)。本罪為非法主體,限于行政法律職員,即在國家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檢疫等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權柄的國度構造事情職員。
主觀方面表現為應用行政法律的權柄作弊枉法,對依法應該移交法律構造追查刑事義務的不移交的行為。這是指行政法律職員在執行職責、查處行政違法舉止的過程當中,發明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組成犯法,依法應該移送法律構造追查刑事義務卻違抗職責不予移送,而非法以其他體式格局措置。如:擅自予以粉飾、瞞哄,不追究任何責任;或者把犯罪行為當作違法行為處理結案,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明知其執法對象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依法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卻有意不予移交。
動機是徇私利、私情。依據本法第402條規定,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不移交重大犯罪案件或者多起案件的;因受賄而不移交的;以罰代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經責令、建議移交而拒不移交的;主管領導指示下級不移交,以罰代刑,放縱罪犯的,等等。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瀆職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度構造事情職員濫用權柄、玩忽職守或許秉公作弊,不執行或許不正確執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嚴重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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