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時,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是否為共同財產
上海離婚案情導讀:
導讀:在上海離婚分割財產時,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為歸一方所有。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張甲與任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識、相戀,2007年10月30日登記結婚,2008年7月4日生育一子?;楹箅p方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并引發爭吵。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經審理后判決不予準許。至今,雙方仍處于分居狀態滿一年,夫妻關系未見改善,并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共同居住的武夷路房屋系原告于婚前購買,權利人登記為原告。截止2007年10月20日,武夷路房屋尚余貸款本金965,850.04元未償還。2008年8月13日,原告之母周建新從其名下中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申請收款人為原告的本票一張,金額為950,000元?;橐鲫P系存續期間共同清償貸款本金20,372.97元。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轎車一輛。原告之母周建新從其名下中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匯款187,000元給賣方名下帳戶?,F該車輛權利人登記為原告。
法院判決:
一、準予原告張甲與被告任某離婚;
二、武夷路房產歸原告張甲所有,原告張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任某本市長寧區武夷路室房產增值的經濟補償款人民幣36,000元;
三、 現在原告張甲處的轎車一輛歸原告張甲所有,原告張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任某車輛折價款人民幣100,000元;
上?;橐雎蓭?/strong>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
1、 婚前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產權如何認定?
2、 婚后購置轎車,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轎車產權如何認定 ?
法院經審理認為:
1、關于武夷路房產的處理(婚前購置,登記在一方名下)。
武夷路房產購買于原、被告婚前且登記為原告一人所有,應屬于原告婚前個人財產,被告現以出資裝修、購置家具、家電、繳納物業費為由即認為武夷路房產屬于原、被告共有,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武夷路房產提前還貸錢款,該筆錢款來源于原告母親,被告主張武夷路房產提前還貸錢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無法予以支持。
關于雙方婚后按月清償的貸款本金20,372.97元,因清償行為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原告無證據證明該筆錢款屬于其個人財產,故依法應認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法律規定,一方在婚前購置的不動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為購婚前房產而向銀行借款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的增值部分,離婚時產權登記一方應向另一方作適當的經濟補償。據此,酌定雙方離婚后,原告應給予被告購房借款還貸和對應房產增值利益的經濟補償款為36,000元。
2、關于轎車的處理(婚后購置,登記在一方名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系爭車輛購置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購置錢款來源于原告母親,但購置時并未明確表示系贈與原告個人。
據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財產在未明確贈與一方所有的情況下,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故系爭車輛應屬于雙方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結合本案,雖然兩個產權均登記在一人名下,產權的歸屬卻有不同的認定。登記只是產權認定考慮的因素之一,并不是全部因素。在產權歸屬的認定時應當考慮購買時間,出資方式,父母出資時的意愿,是否明確表示對一方的贈與等情況,并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客觀合理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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