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刑事證據?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
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審訊職員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對控辯兩邊供應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依權柄采集的證據,按照必定劃定規矩進行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綜合判斷,這被稱為認證,是證據審查判斷活動的重要環節。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是審判人員的基本職責。而認證的前提,是證據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定調查程序查證屬實。
認證的對象是證據,包孕單個證據和全案證據。是以,認證既包孕對單個證據的證據才能和證實力得認證,還包孕對全案證據的綜合認證,對單個證據的認證是對全案證據綜合認證的根底。《說明》第一百零四條在《極刑案件證據檢察劃定》第三十二條的基礎上,對刑事案件中審訊職員的認證舉止作出了規范。具體而言:
1.證據證明實力與證據綜合認證條件?!墩f明》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劃定地對單個證據證明實力的檢察判別,以及第三款劃定地對全案證據的綜合檢察判別,所針對的是具有證據才能的證據資料,即所檢察判斷的證據都是具備進入法庭調查資格的證據材料。因此,這里有必要討論一下證據的證據能力問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劃定,能夠用于證實案件究竟的資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由查證屬實,能力作為定案的依據。
是以,從邏輯角度而言,控辯雙方偏向法庭供應或許法庭依權柄采集的首先是證據資料,這些資料是否被作為證據進入法庭考察,就在于其是不是擁有證據才能,具有法律上可采納為證據的資格。
對于證據的證據能力,需要從客觀性、關聯系和合法性三個角度進行判斷。對于某項證據材料,如果系偽造,或者與案件待證事實無關,或者系非法取得應當排除的,都應當認為該證據材料欠缺證據能力,否認其證據資格。
對于證據才能需求注重兩個問題:
?。?)依據《說明》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劃定,對證據的真實性,應該綜合全案證據舉行檢察。這首要是因為關于某項證據的真實性,無奈從該項證據的本身做出判別,需求聯系其余證據的內容舉行,檢察同全案其余證據之間是不是存在抵觸,從而正確判別其真實性。
?。?)關于某項證據,經審查確認其不具有證據能力的,其屬于應當依法排除的證據,則無需對其進行證明力得判斷。例如,確認或者不能排除相關證據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否認其證據資格,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而不再進行證明力得判斷,更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證據證明實力與證據綜合認證準繩。關于經由法庭考察的證據,審訊職員需要對其證實力作進一步的檢察判別。證實力實際上便是證據與案件究竟之間聯系關系瓜葛,“這類關聯性是一種客觀存在,需要而且還可以在個案中通過人類的認識能力去把握,法律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其作出硬性規定。”①因此,證據證明力的判斷以及進一步對全案證據的綜合認證,實際上是法官自由心證的過程。
(1)單個證據證明實力的檢察判別劃定規矩?!墩f明》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劃定:“對證據的證實力,應該依據詳細情形,從證據與待證究竟的聯系關系水平、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舉行檢察判別?!边@實際上是指單個證據的證實力的判別劃定規矩。對此,需求注重如下幾點:①檢察判別證據的證實力,應該從各證據與待證究竟之間的聯系關系水平方面進行審查。證據的證明力實際上就是確認其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作用及關聯程度,對此要通過證據本身所負載的有關案件事實情況的信息量、證據本身的屬性等情況綜合考慮。②審查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應當從各證據之間的聯系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對單個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不應當是孤立地從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方面進行,還應當將該證據與其他證據加以對照,進行綜合分析,以判斷相互之間是否印證,是否協調,進而更好地確認證據的證明力。
?。?)全案證據綜合判別劃定規矩?!墩f明》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劃定:“證據之間擁有內涵聯絡,配合指向統一待證究竟,不存在無奈消除的抵觸和無奈說明的疑難的,能力作為定案的依據。”這實際上是指全案證據的綜合判別劃定規矩。
在對全案證據舉行綜合認證時,依據該劃定,需求注重如下幾個判別:
?、僮C據之間是不是擁有內涵聯絡,各項證據是不是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即各證據之間能否形成閉合的證據鎖鏈。如果個證據之間沒有內在聯系,或者指向不同的事實,則各項證據之間沒有形成閉合的證據鎖鏈,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根據。
?、诟髯C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如果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且矛盾無法被排除或者作出解釋的,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全案的證據只有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認證的詳細要領。認定包孕當庭認證和庭后認證兩種體式格局。前者是指審訊法官對經由質證的證據在法庭上作出的認證;后者則是裁判認證,馬上認證效果直接在裁判文書中表達進去。
證據經當庭出示、識別、質證等法定考察程序查證屬實是硬性劃定,在這一前提下,審訊職員對證據的認定要嚴峻遵照法定程序,但其實不需求法官對任何案件的任何證據都當庭認證,而是能夠依據案件情形在休庭后合議時舉行。但是,對證據的認證(無論是否先經過當庭認證)必須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體現,即所有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經過裁判認證,不得將在裁判文書中未公開確認的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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