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如何處理?上海房屋拆遷律師來講講
上訴人唐、楊、唐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08年第四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屋拆遷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需要查明,湯某1與楊某某的母親湯丙(1992年9月2日死亡)、湯某2均系湯丁(1992年9月9日死亡)與朱某某(1983年10月26日死亡)的子女。上海市恒通路某號房屋系湯丁名下的私房。滬地(閘)字第10093號土地安全使用證核定的房屋建設土地資源使用面積為65平方米,使用可以人為湯丁。
1983年該房屋以湯丁的名義數據進行企業改建后,一、二樓的建筑施工面積數量共為125.12平方米,另有一個閣樓以及建筑設計面積58.63平方米。1998年6月,湯某2以個人發展經營管理方式申辦了學生個體工商戶通過營業人員執照,在該房屋信息注冊公司成立中國上海市上海閘北區恒通旅舍。該房屋的一層及二層中的一半的人作為主要經營活動場地,其余部分為湯某2及其影響家人生活居住環境使用。
2003年8月,該房屋被列入國家拆遷工作范圍。因與拆遷管理單位企業未能有效達成合作協議,故拆遷人進行向上產生海市閘北區房屋建設土地資源管理局發展提出一個裁決可以申請。上海市閘北區房屋以及土地市場管理局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閘房地拆裁字(2006)第541號房屋需要拆遷或者裁定書。
明確:恒通路某號私房,該房屋產權屬湯某2、湯某1、楊某某等共同完成所有,經有資質的房地產工程測繪技術機構實地勘丈,該房屋(一、二層)建筑面積為125.12平方米。湯某2利用該房屋一、二層空間面積主要從事自己個人生產經營“上海市閘北區恒通旅舍”,即非居住環境建筑施工面積125.12平方米。被申請人湯某2在該房的三層學生自行搭建了這個閣樓,經實地勘丈該房三層作為閣樓的建筑面積為58.63平方米。
2006年12月,湯某2代表該房屋的產權人與同住人與拆遷單位簽訂了兩份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其中第一份協議明確:被拆遷人為湯某2(戶)、湯某1、楊某某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為125.12平方米,拆遷人給付貨幣補償款為人民幣609,96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雙方還約定,拆遷人給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包括一切費用歸產權人及共有人共同所有。第二份協議明確:被拆遷人為湯某2,被拆遷人所有的非居住房屋為恒通路某號,建筑面積125.12平方米。拆遷人給付被拆遷人湯某2的貨幣補償款為766,86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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