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證人出庭有哪些規定?廣州刑事訴訟律師為您整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劃定:“經人民法院關照,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看法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八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的劃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許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看法有貳言,請求法庭關照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需要的,應該關照鑒定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關照,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這意味著,經人民法院關照,無論鑒定人不出庭的來由是不是合法,也豈論是不是基于不克不及順從的緣故緣由,該鑒定看法在鑒定人未出庭的情況下都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然則,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劃定,鑒定人因為不克不及順從的緣故緣由或許有其余合法來由無奈出庭的,人民法院能夠依據情形抉擇延期審理或許重新鑒定。
比方,鑒定人在庭審時期身患緊張疾病或許行徑極其方便的,而鑒定人應該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依據案件詳細情況,可以決定案件延期審理,待鑒定人痊愈后再開庭審理,也可以將該鑒定意見排除,進行重新鑒定。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不得適用強制到庭措施。鑒定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不同于證人。
證人是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始前了解案件事實情況的人,是自然形成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指定性。而鑒定人是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根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意見的人,并非自然形成的,可以臨時指定和替代。
故而,對鑒定人拒不出庭的,由其他鑒定人進行鑒定、提出新的鑒定意見即可,沒有必要強制鑒定人到庭作證。此外,對拒絕出庭、拒絕作證的鑒定人,不得予以訓誡、拘留。
《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劃定:“對沒有合法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該傳遞法律行政構造或許無關部分?!?
對此需求注重如下幾個問題:
?。?)本款合用的是沒有合法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關于鑒定人因為不克不及順從的緣故緣由或許其余合法來由無奈出庭的,不屬于應該傳遞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度安全部和司法部《對于做好法律鑒定機構和法律鑒定人立案掛號事情的關照》(法律通[2008] 165號)劃定,法律行政部分僅對經審查構造、公安構造、國度安全機關審查合格的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備案登記,對其無管理職能。
因此,對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所屬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相應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于其他司法鑒定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對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依照《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或者其他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例如,根據《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可以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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