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律師以案說法為您講解租房相關問題
被上訴人泉城公司辯稱,泉城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就合同終止時間向上訴人發出終止函是事實,但上訴人第二天回復泉城公司時,明確表示不同意終止合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租房律師一起看看吧。
當時公司還同意繼續履行合同。 由于租賃合同不適合強制履行,上訴人無法繼續履行,上訴人從減少損失的角度提出了終止合同的反訴。原審法院將公司收到反訴副本的日期視為合同終止日期是合理的。
租賃合同約定了租賃開始期和免租期,2008年7月1日是上訴人開始支付租金的時間,實際上上訴人沒有支付3項費用,只支付了一個月的租金。因此,原審法院從2008年8月1日起計算租金是正確的。在房屋瑕疵問題上,爭議為該房屋為現有房屋,在該房屋自行驗收合格后,上訴人方可簽訂租賃合同。
對于上訴人提出的防火要求,公司在原審中提供了證據,證明爭議房屋所在區域已通過消防驗收,上訴人已建造爭議房屋。合同中明確規定,小業主應到消防部門辦理裝修申報手續,如未能通過消防驗收,上訴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免租期問題上,免租期本身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商業慣例,出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商業安排給予或不給予免租期。 租賃合同約定的免租期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如雙方確實需要對租賃合同的免租期限作出重大變更,也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免租期延長的事實,因此原判決計算的租金和使用費數額是正確的。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審法院應當調整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低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關于裝修損失的賠償,按照規定,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公司不賠償裝修損失。 為盡快解決爭議,減少損失,本公司接受原判決確定的12萬元。
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停電損失達到5萬元,公司原判決賠償上訴人停電損失1萬元,充分考慮了上訴人的經濟利益。 房屋交付后,上訴人于2008年2月開始試運行,并于2008年5月取得營業執照,公司已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即使合同解除,公司也將遭受損失。 鑒于上訴人不能經濟的繼續履行合同,泉城公司同意終止合同,上訴人提出的反訴不予受理。 因此,我們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經醫院檢查發現,2007年11月2日,環保部門向泉城公司批準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原則同意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初審法院認定為真實的其他事實,由本法院確認。
在我們的審判中,上訴人說,在合同終止之前,上訴人只支付了一個月的租金。 為查明免租期是否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的關鍵事實,上訴人提出申請,請求完成成為公司副總經理朱,完成成為公司上級上海寶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傅某、副總裁胡某進行測謊。 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要求的測謊對象與本案無關,不符合二審證據規則。 因此,泉城公司不同意測謊。
上海租房律師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我們都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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