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案件如何審理?上海無罪辯護律師為您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世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耿萬喜詐騙以及再審一案分析進行信息公開發布開庭程序審理,并當庭宣判或者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據悉,該案是第三教師巡回法庭自成立發展以來,再審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行政案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無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1986年6月25日,濱??h人民檢察院向濱??h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耿萬年欺詐。 1986年10月7日,濱??h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年代表其下令制作罐頭橘子。 濱??h鄉土水果有限公司兩次欺騙江津區果業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出售橘子,造成濱海縣鄉土水果有限公司遭受一定損失。 經過多次追回,直到1986年3月才追回被盜的錢. 據此,耿萬年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并以欺詐罪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后,耿宛熙不服,上訴。1986年11月24日,郾城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過裁判有法律效力后,耿婉熙不服,提出控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審決定,責令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省高級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再審后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耿皖西仍然不服從,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決定立案,并依法成立合議庭公開審理。
在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該案不構成詐騙罪,原審錯誤,應當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認為,耿宛熙沒有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事后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經濟合同糾紛解決后追究刑事責任是不適當的。最后的審判是一個事實錯誤。對濱??h鄉土果業公司沒有造成任何經濟損失。
據最高法院介紹,再審后,原審被告耿萬溪為濱??h土產公司購買罐裝橙子,夸大履行合同能力,挪用貨款作他用。 但是,耿萬年未在刑法中實施偽造事實、隱瞞事實的行為,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履行合同的努力。
而涉案款項在案件發生前已被退還,濱??h土果公司沒有遭受經濟損失。 原審認定,被告耿婉嫻犯有欺詐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據了解,自2016年12月28日掛牌成立至今,最高法三巡已立案審查刑事申訴案件245件,審結205件;對于冤錯案件,發現一起,查實一起,糾正一起,共啟動再審程序案件7件;堅持依法糾錯和維護裁判權威并重,共駁回申訴198件,維護正確裁判的既判力。
綜上所述,被告耿婉嫻犯有欺詐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無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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