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審判活動進行糾錯。對于應當糾正的審判錯誤,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再審決定,或者駁回申訴或者指令審理。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就來詳細講解一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審查監督。
再審程序中,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再審。當事人不服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發現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違法情形,應當決定再審。但是,發現原審人民法院存在審判人員違反審判紀律或者徇私舞弊等情形,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除外。
二、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六個月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追究犯罪責任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不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一次,經檢察長批準,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一次,再退回公安機關一次;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一次,由檢察長批準,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一次。
人民檢察院辦理偵查監督案件,在一年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對刑事處罰種類和不起訴原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追訴期限以及決定是否提出抗訴等。不起訴決定書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簽署并加蓋印章。
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和上級檢察院的決定逮捕后提請法院審判之日起二個月之內對涉嫌開設賭場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訴;對不屬于本法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不能作出決定的,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建議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被告人有犯罪事實無判決結果被告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公訴。
三、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應當提出抗訴。
抗訴應當由上級檢察院提出,也可以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在抗訴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是否有事實依據應當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依法中止審理或者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查。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證據不足,可以提出中止審理或者移送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需要調查或者調取證據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自行補充或者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有錯誤時,應當依法提出抗訴,之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理,直至查明事實、查明原因之后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重新審理或者駁回抗訴申請;已經審理或者駁回抗訴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理或者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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