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隱瞞財產有什么影響?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告訴你
一方非法隱瞞、轉讓、拒絕交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非法出售、毀損、分割財產的,隱瞞、轉讓、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當減少或者不分享。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具體處置時,對隱蔽、轉讓、變賣、毀損的財產,視同隱蔽、轉讓、變賣、毀損的財產中一方共有的財產份額,由另一方應得的份額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余額不足的,隱瞞、轉讓、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差額。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非法隱瞞、轉讓、出售或者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進行處理。
一、財產進行分割合同管理可以反悔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約定離婚后一年內,男女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食言,請求修改或者取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一般在兩種情況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以要求變更或取消:欺詐、脅迫。
二、離婚債務清償的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于個人債務清償。我負責清償一方配偶的個人債務。離婚前共同債務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夫妻一個人全部財產平均清償;雙方有爭議,或者不能全部清償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還款方式。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通知債權人到庭。
共同進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中國司法社會實踐中我們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后分別償還企業共同發展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國家立法中明確償還得先后和辦法,并規定學生只有在共同財產能力不足清償,個人認為所有這些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通過雙方有重大問題爭議時,才應由人民對于法院判決。
當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是離婚時清償債務的一項原則,法律也有必要規定。 此外,由于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應通知債權人出庭,避免新的糾紛。 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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