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離婚后虛構的共同債務如何處理呢?
離婚后發現虛構的連帶債務是可以證明的。然后,法院根據債務的形成以及相關的事實和行為對證據作出全面的判斷。如果法院在根據事實和有關證據進行調查后認定債務是虛假的,則可以拒絕簽發虛假的欠條,共同債務不能償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債務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后發現虛構共同債務怎么辦
依照民事證據規則,從維護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安全性方面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提出問題不屬于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應對債務風險形成的有關法律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因素分析綜合能力審查判斷。如果我們僅僅是在離婚后,法官還可以同時根據這一事實、情理和相關研究證據信息進行安全審查,對虛構的借條可不予確認。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涵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緣由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一并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或者共同財產為共同財產的,由當事人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共同生活或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商業活動的債務。根據該條,配偶雙方的共同債務有兩個基本特征: 第一,共同債務必須在配偶雙方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即從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但是,婚前為婚后共同生活購買物品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其次,它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履行贍養、維護等義務。以配偶一方或配偶雙方的名義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另一方面,如果債務不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或者雖然確實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但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則不是共同債務,而是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环交榍八璧呢敭a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為購買這些財產而產生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雙方共有的;
(四)夫妻一方或雙方因治病而發生的債務以及有法定義務的;
?。ㄎ澹┮驌狃B子女而產生的債務;
?。┵狆B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發生的債務;
(七)為支付配偶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ň牛┓蚱藜s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ㄊ┢渌麘斦J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關于我國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
在離婚訴訟中,爭議債務由誰承擔,是同居或履行法定贍養義務的舉證責任。
這應當區分兩種法律關系,即夫妻內部關系和夫妻與債權人的外部關系。在對外關系中,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使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支付的債務一般被認為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配偶雙方都有連帶責任。在內部關系中,應允許債務人證明債務是夫妻一生的債務,如果無法證明,則應允許債務人證明債務是個人債務,非債務人有權在承擔責任后向另一配偶追償。這在保護債權人交易安全的同時,降低了侵犯配偶另一方財產權的風險。
同時在對“共同生活”的理解上,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為一種主觀狀態,而是要考慮客觀現實,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為一種主觀意義上的共同生活,而是要看債務是否實際上被用來共同生活,舉證責任應該在名義債務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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