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各區、縣房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對房屋拆遷單位及自行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業務上受市房地資源局的領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不以盈利為目的,按規定收取勞務費用。
第四條 新設立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專營單位的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郊縣及非中心區不少于500萬元),非專營單位的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郊縣及非中心區不少于2000萬元);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有職稱的各類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六)持有《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在編工作人員不少于30人(郊縣及非中心區不少于10人)。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個人資金入股。
第五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拆遷業務。房屋拆遷單位資格證書分為《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統稱《資格證書》)。
第六條 新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
第七條 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的單位,應按規定填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申報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業務范圍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冊資金證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在編拆遷工作人員的勞動聘用合同及《上崗證》復印件,有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明文件;
(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臨時資格證書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房地資源局核準后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
第九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在《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的3個月前,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十條 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的單位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兩年內累計拆遷居民戶數不少于1500戶(郊縣及非中心區不少于700戶);
(二)兩年內申請裁決的數量不超過拆遷居民總戶數的5%,其中作出裁決的數量不超過拆遷居民總戶數的3%;
(三)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持有《上崗證》;
(四)在編有職稱的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郊縣及非中心區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郊縣及非中心區不少于3人);其他條件同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六項。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單位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應當按規定填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申報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
(二)獨立承擔并已完成的各拆遷基地的房屋拆遷委托合同、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基地房屋拆遷工作總結及該基地拆遷安置、補償情況匯總表;
(三)在編拆遷工作人員的勞動聘用合同及《上崗證》復印件、有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明文件;
(四)注冊資金證明文件;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區、縣房地管理部門對資格證書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報市房地資源局核準后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由市房地資源局統一印制,有效期限為兩年。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拆遷的,應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并報區、縣房地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將受托的拆遷業務轉委托給其他單位。
第十五條 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同時實施拆遷的基地不得超過6個;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可承擔300戶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遷業務,且同時實施拆遷的基地不得超過3個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的拆遷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持有《上崗證》的人員應在自己在編的房屋拆遷單位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七條 外省市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本市房屋的,應當向拆遷基地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管理部門辦理批準手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六條進行審核并報市房地資源局批準后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臨時證書》。
第十八條 市房地資源局組織區、縣房地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執行房屋拆遷規定、委托拆遷合同履行、工作實績、遵紀守法、接受培訓、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及投訴查實等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被考核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時限,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己撕细竦膯挝唬蓞^、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報市房地資源局核準后換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考核不合格或兩年內無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再換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在拆遷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房屋拆遷單位,一經發現,將注銷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及注冊地的,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管理部門備案??鐓^、縣變更注冊地的,應當同時向新注冊所在地和原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營業執照后的15日內,到原核發《資格證書》的區、縣房地管理部門注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須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向區、縣房地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 自行拆遷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拆遷基地的情況,安排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接受有關拆遷規定和拆遷業務的培訓,并取得《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市房地資源局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認真做好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工作,做到先協議后拆遷;做好房屋拆遷統計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認真填寫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應認真建立拆遷檔案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除文字資料外還應包括拆遷過程中必要的音像資料。
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應在拆遷完畢后兩個月內做好房屋拆遷工作總結及拆遷基地補償、安置情況匯總表,并報核發拆遷許可證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原發證部門注銷其《上崗證》,并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郊縣及非中心區為:崇明縣、南匯縣、奉賢縣、嘉定區、青浦區、閔行區、金山區、松江區、寶山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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