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離婚律師處理離婚協議中無寫明子女撫養問題
離婚協議未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法院應當結合民法誠實信用原則、離婚協議的完整性、婚姻的不可逆轉性和有效協議的法律約束力,推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上海的離婚律師但這一推定并不意味著直接免除父母的撫養義務,也不妨礙子女必要時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向法院起訴:其父母為陳某、張某。2018年2月11日,他們辦理了離婚登記協議,同意陳某由父親陳某撫養,張某有權隨時探望。后來,陳某一直和父親陳某住在一起,張某沒有支付贍養費。截至2020年5月,陳某起訴法院,要求張某于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支付5.4萬元贍養費,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2000元贍養費,直至獨立生活之日止。
被告張某辯稱,其與陳某乙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2萬元,連續支付20年,約定金額中已扣除陳某甲的贍養費。他們簽訂離婚協議時,已經約定張某某不需要支付贍養費。后來,陳某乙與張某某簽訂協議,將離婚協議中每年支付2萬元,連續支付20年的協議變更為總支付30萬元。張某主動放棄的10萬元部分用于另行為陳某甲預留贍養費。因此,張某某連續兩次主動減少補償費,用于陳某乙對陳某甲的贍養,無需支付贍養費。
經審理,法院發現陳某乙與張某原夫妻關系,于2011年9月29日生下一子陳某甲。2018年2月11日,陳某乙與張某簽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規定:子女安排:兒子陳某甲由男方撫養,女方有權隨時探視。陳某乙和張某已經再婚了。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向濟南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濟南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條的規定,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律義務。因此,父母在協議離婚時,應當約定子女的撫養和履行方式。在離婚協議中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下,首要任務是查明雙方在什么情況下表達了什么意思——離婚協議是否遺漏了撫養費的負擔,或者協商一致暫時不處理,或者由直接撫養方自行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對方意思表達的解釋,應當根據使用的單詞和句子,上海的離婚律師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和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達的含義。就家庭案件而言,法院應當充分考慮離婚協議的完整性、婚姻的不可逆轉性和生效協議的法律約束力。因為離婚協議是基于夫妻雙方在不違反法定義務的前提下的意義自治,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總體安排,解除夫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身份關系和財產分割事項的一攬子解決方案。協議雙方簽署、登記并經民政部門備案后,夫妻關系立即解除,不可逆轉。當雙方未來發生爭議時,當一方以離婚協議提起訴訟時,協議的內容往往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因此,作為離婚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遺漏子女撫養費的概率很小,這也違背了社會生活的常識和法律規定。
事實上,離婚協議中沒有規定贍養費的真正原因往往是一方在贍養權、財產和債務問題上的讓步,以換取另一方承擔贍養費的妥協。但在司法實踐和新聞報道中,以下情況很常見:協議一方首先以贍養費為條件,爭取直接撫養子女,協議簽訂后起訴另一方支付贍養費。因此,為了維護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離婚協議中沒有規定贍養費的負擔時,應首先推定對方不需要支付贍養費。子女按照離婚協議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贍養費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不能證明的不利后果。
然而,上述推定并不意味著直接免除父母的撫養義務。當子女有證據證明直接撫養人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維持其教育、生活和醫療保健的基本需要時,法院應當自判決作出之日起,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酌情責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部分撫養費。
上海的離婚律師具體到本案,由于張陳述的意見更符合常識,可信度高,結合舉證責任和雙方的舉證分析,應接受張的意見,即在與陳協議離婚時,應考慮并同意陳承擔陳的贍養費。鑒于陳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張應該支付贍養費,陳要求張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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