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組織乞討的客觀方面?深圳刑事犯罪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依據我國社會的一般生活經驗常識,單純以暴力、脅迫主要方式來組織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此,應采納情況比較折中的解釋,即把暴力、脅迫解釋為組織員工行為問題之一種,也即如果在中國組織乞討的過程中對不愿乞討的人開始實施了暴力、脅迫,便構成本罪。
在實踐中,被害人起先自愿選擇加入乞討組織而后又想離開乞討組織而受到組織者以暴力或脅迫等強制措施制止,最終又被迫乞討的情形,也應當具體包括在組織對于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行為活動方式中。
[案件]據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介紹,2002年5月以來,龔某和王某以每年繳納“房租”的方式,將骨齡13.1歲、殘疾四級的王某帶到深圳,以打罵、不吃飯等方式強迫王某乞討。2005年6月,被告人龔某某介紹的龔和王某林,從 Taihe County 逃犯龔和孟某夫婦那里花費2000元,買下一個女孩李(骨齡12.7歲,殘疾程度6級),然后龔某將王某帶到深圳,王一起強迫李和王某乞討,并收取乞討所得。
2006年6月,龔帶著一個名叫龔的12歲女孩來到深圳,她和龔、王在 Futian District 的一個出租屋里,以同樣的方式強迫一個乞討宮殿,并擁有乞討所得。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3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14歲以下殘疾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構成強迫乞討罪,依法予以處罰。判決:被告龔某蘭、王某臣夫婦犯強行乞討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款一萬元。被告人龔某犯強行乞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在本案中犯罪人進行組織乞討的行為具有多種形式多樣,被侵害研究對象即殘疾未成年人的來源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租借而來,有的是花錢購買學習得來。不管我們采取使用何種教學方式發展取得一個殘疾未成年人,都侵犯了其合法企業權益。任何人,只要中國是以家庭暴力、脅迫處理手段實現組織對于殘疾人社會或者工作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都能構成本罪。
不過,在對被告人宮某備量刑時,充分利用考慮學生到了其在案發前多年來撫養被害人官某的情節,對其作了從輕的量刑。在本案中,被告人宮某備和被害人宮某二人相互之間是否存在的養父女關系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對此,《刑法修正案(六)》明確相關規定,只要有直接導致針對不同被害人身體的行為,如捆綁、毆打、限制經濟自由、故意造成傷害,甚至是對其采取一種精神上強制技術手段使被害人國家產生心理恐懼情緒狀態的,都可認為是采取了網絡暴力、脅迫主要手段。
即使是親生子女,如果需要父母對殘疾人或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采取了基于上述分析手段管理組織其乞討,嚴重侵害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用戶權益,同樣構成本罪而應受到《刑法》的嚴懲。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以暴力和脅迫的方式組織乞討,其對象不應包括沒有任何意志力的嬰幼兒。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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