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找合同糾紛律師講“催款通知”拒收后操作
如何設置完善有效的送達條款?
設置完善有效的送達條款,至少應當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
1、送達信息
送達信息主要包括:主體名稱、聯系地址、傳真號碼、指定聯系人、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郵件等。具體而言:
主體名稱應當與該簽約主體的名稱一致,若實際填具第三方主體名稱的,則應當輔以相應的關聯關系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文件;
聯系地址并非簡單地照抄注冊地址,尤其是在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填寫實際經營地址;
雖然適用范圍越來越小,但目前仍客觀存在部分單位、業務以傳真方式往來文件,對此類合同,建議明確具體傳真號碼;
指定聯系人建議填寫今后合同履行的直接負責人、對接人,其聯系電話應完整填寫手機以及辦公電話;電子郵件應盡量以企業郵箱為準。
2、送達方式
通常的送達方式主要包括:郵寄送達(含快遞以及信件)、專人當面送達、電子送達等。
如約定送達方式中含有電子送達,則應明確約定關于電子送達的方式和方法,并明確約定電子送達產生與書面送達同等效力。
電子送達方式一般包括:郵件、傳真、微信等。
在某一些具體合同義務中,建議明確排斥電子送達,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結算資料、委托設計中的設計圖紙等,若適用電子送達,可能無法達到送達的法律效果。
3、法律后果
送達條款約定中,必須明確告知簽約方就其提供送達信息的有效性、真實性負責,并告知簽約方;
其他簽約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交的送達信息和送達方式進行送達的,即使送達不成,亦具有推定送達的法律后果。這是送達條款約定的核心條款。
為確保簽約各方明確知曉何為“送達不成”,應列舉常見的送達不成情形,如表述為 :
a.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
b.無人簽收
c.地址不詳
d.地址搬遷
e.長期未自取
f.數據電文被退回、拒收等。
同時,對“送達不成”的不利后果也應當明示。即若通過合同約定送達方式及送達信息送達不成,則以文書退回之日或交郵后第X日視為送達。
4、變更送達信息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有可能在較長的合同履行期間和訴訟期間內變更住所地或者相關送達信息;
故而明確約定地址變更應方當向合同其他各方及時告知變更后的送達信息是不可或缺的。
對于送達信息變更可以這樣進行約定:
如果當事人經合同確認的送達信息發生變更,應在3日內及時通知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實際收到變更通知前作出的送達仍有效。
為保證合同履行的效果,建議收到變更通知一方應就變更已發生至收到變更通知書期間發生的送達,根據變更后的送達信息再進行一次送達。
5、適用范圍
送達條款約定中,應當明確合同中的送達信息持續適用于合同履行期間,以及一旦發生爭議進入民事訴訟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這一條款,一方面為法院提供了送達條款約定適用于審判、執行全過程的明確依據,另一方面也強化了法律后果告知條款的作用。
同時,應當約定送達條款效力獨立于合同其他條款效力。
為什么送達條款如此重要?
上海找合同糾紛律師在實際審查合同的過程中,經常發現合同中沒有約定明確的送達條款,有的合同甚至只有簽約雙方的名稱,沒有地址、電話、傳真、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但是,看似在合同中并不起眼的送達條款引起的糾紛卻越來越多。那么,為什么送達條款如此重要?以上海找合同糾紛律師的執業經驗總結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合同注明地址并不當然為有效送達地址。
合同中對簽約方地址的注明并不當然為送達條款。
如果合同中沒有對該地址進行特別說明,那么合同簽約方能否依據該地址向其他簽約方進行有效送達仍可能存在爭議。
一方面,合同的簽約方存在變動地址而未及時通知其他簽約方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即使依該地址進行送達也不能完全避免商業信函、訴訟文書被對方拒收、退回從而造成無效送達的可能。
2、完備的送達條款有利于合同各方有效地履行通知義務。
一個完備的送達條款一般包括送達信息、送達方式、送達不能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等。
合同中約定送達條款并不僅僅是為了方便簽約各方互相發送通知而寫明簽約方的地址、郵箱等送達信息;
送達條款的目的是在便于發送通知的基礎上,進一步確保該通知的發送是有效的送達,避免糾紛發生時因送達存在瑕疵而被認定為未及時、有效送達而承擔不利后果。
3、完備的送達條款有利于節省訴訟成本。
如果在合同中明確將送達地址約定為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則一旦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提起訴訟的,可以直接依據約定地址直接送達法律文書,避免因無法直接送達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達的情況;
這極大地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時間成本(如果采取公告送達,一個訴訟程序一般至少需要起訴狀、判決書兩次公告,每次公告對于境內主體為2個月、對于境外主體為6個月),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推進。
因此,合同中設置完善有效的送達條款顯得尤為重要。
以下是送達條款表述實例,供大家參考
1.本合同項下任何一方向其他當事人發出的通知、信件、數據電文等,應當發送至本合同約定的地址、聯系人和通信終端。
一方當事人變更名稱、地址、聯系人或通信終端的,應當在變更后的3日內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
其他當事人實際收到變更通知前的送達仍為有效送達,電子送達與書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簽約方送達信息如下:
甲方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省××市××區/縣××路××號,郵編:××××××。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電子文件送達,電子終端信息如下:移動電話:1×××××××××,傳真:×××-××××××,微信號:×××××××××,電子郵箱:×××@×××.com。
【備注】合同存在多方當事人或者擔保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送達條款的約定、簽署應當適用于全部當事人。
合同每個當事人均參照上述方式列明送達信息,每個當事人單列一款。
合同當事人已經在首部(簽署頁)列明前述信息的,可以簡寫為“同首部(簽署頁)聯系信息”。
2.任何一方當事人向其他當事人所發出的信件,需依據本合同約定的送達信息發出,信件交郵后若因以下情況的非發件人過錯原因造成的無法送達,則以文書退回之日或信件交郵后的第7日視為送達:
a.收件人身份不明
b.無人簽收
c.收件人拒收
d.地址不詳
e.地址搬遷
f.長期未自取等
發出的短信/傳真/微信/電子郵件,自前述電子文件內容在發送方正確填寫地址且未被系統退回的情況下,視為進入對方數據電文接收系統,即視為送達。
若送達日為非工作日, 則視為在下一工作日送達。
3.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含裁判文書)向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以下地址或工商登記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證登記地址)送達的,視為有效送達:
a.本合同約定的地址
b.聯系人及電子通信終端等送達信息亦為雙方工作聯系往來
c.法律文書及爭議解決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當事人對電子通信終端的聯系送達適用于爭議解決時的送達。
4.合同送達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均為獨立條款,不受合同整體或其他條款的效力的影響。
對于比較簡單的合同,如果不希望約定太過于復雜的送達條款,則至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本合同首部/簽署頁當事人聯系方式和聯系信息適用于雙方往來聯系、書面文件送達及爭議解決時法律文書送達。
因首部/簽署頁聯系方式和聯系信息錯誤或單方變更后未及時書面通知而無法送達的自交郵后第7日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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