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一份事業,一段時間以來,為自己的事業而奮斗。也許,這就是人生吧?成功固然可喜可賀,但成功與失敗不是兩回事。成功并不是一夜之間就能實現。那么就來看一個案例:某上市公司旗下擁有一個以餐飲為主、兼賣快餐連鎖店的餐飲品牌――麥田餐飲品牌加盟運營服務網絡——因為經營不善注銷。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案例背景
原告系麥田餐飲品牌加盟商。2014年1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約定:自2014年1月10日起,由原告協助被告經營一家門店并對該門店負責管理和維護。2015年2月1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終止協議》,約定:解除合同后原加盟商不再享有該門店的所有權;被告同意在2014年3月30日前辦理該門店注銷手續。2016年5月10日,原告按照協議約定向被告支付了15萬元預付款;2016年5月21日,被告通知原告自2016年5月11日起不再繼續經營該門店,而只負責給原告提供該門店的整體管理維護以及后續運營。
2017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發出《解除加盟協議》解除通知,并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授權使用經營服務合同》、《合同解除協議書》及相關違約金等合同中約定的相關權利義務。2017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合同通知》稱:“因本案糾紛已我司于2015年4月30日終止該加盟運營服務網絡品牌加盟運營服務業務”。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是否應當支付加盟費。加盟商認為自己是在合法經營基礎上與某公司簽訂的協議,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則認為加盟費是基于雙方之前約定而支付的費用。二者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加盟費是否應當返還?二者是否應當對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加盟商在簽訂了該協議后,對某公司提起了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協議并請求返還加盟費并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無效后又解除合同并非違約行為,故駁回了加盟費請求。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如何?
三、律師觀點
關于雙方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本案中,雙方合同雖存在違約責任,但雙方系共同委托,在此情況下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主體范圍問題。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中就雙方各自委托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約定了相應的標準。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沒有爭議的,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上述事實的除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受客觀條件所限而不能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作出處理或者中止協議行為。
本案中劉某于2017年5月1日前仍以本人名義進行了《服務協議》及《委托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并未停止經營且未提出任何異議;雙方均未對此提出異議;雙方解除合同后未產生新的合同關系。因此劉某提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和合理支出的主張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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