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黃浦婚姻律師表述避免債務從婚姻開始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雙方仍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簡單的離婚不能達到將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隔離的目的。上海黃浦婚姻律師表述避免債務從婚姻開始。
1、避免過于依賴配偶的經濟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非債務人的家庭費用完全或大部分依賴配偶時,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需債權人證明,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非借款人應盡量避免簽署大額債務協議。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簽署的原則,夫妻共同簽署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共同意圖所承擔的債務。因此,如果非債務人簽署了相關債務協議,很可能不得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因為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非債務人應盡量避免在貸款合同、借據、還款計劃、承諾書等大額債務協議上簽字,無論簽字地點是借款人、擔保人還是見證人。簡而言之,如果他們不能簽字,他們就不會簽字。
3、避免使用自己的資本賬戶與債權人交叉。
上海黃浦婚姻律師除了夫妻共同簽字和夫妻事后認可作為夫妻共同意圖的兩種情況外,夫妻共同做出口頭承諾,共同做出某種行為可能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圖。如果借據在場,貸款匯入配偶掌握的銀行賬戶,償還貸款本息,可以推定為共同借款的協議。因此,建議避免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接收配偶單方借款或幫助配偶返還貸款本息。
4、貸款前后避免購買大宗財產,如房屋、高檔車等。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規定,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在債務期間購買大宗資產,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債務前后購買大宗財產,也可以認定為債務部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積極舉證債務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規定,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1)婚姻持續時間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大量費用,家庭共同利益債務的可能性較低;(2)夫妻分居、離婚訴訟等婚姻關系不和諧期間發生債務,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穩定收入來源;(3)債務用途高度可能指向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非法犯罪活動;(4)債務用途與債務人無直接關系,但債務人單方面自愿負擔,用途與家庭生活、生產經營無關,如與家庭生活、生產經營無關的擔保、債務加入等;(5)債務用途不利于家庭甚至損害家庭和平生活,如婚外同居。在這方面,非債務人可以積極收集分居協議等相關證據,如分居協議,減少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等。債務的風險。
6、在與對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和誰承擔。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相同的份額。實際承擔債務超過其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追償其余部分,并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辯護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的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按照相應范圍內的比例分擔。
離婚時,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列出共同債務清單,明確夫妻共同債務。除清單中列出的債務外,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有權向對方行使追償權。
7、購買大額保單隔離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對對方的權利,但該權利屬于債務人自己的除外。根據《合同法解釋(1)》的精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支持關系、支持關系、支持關系、支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養老金、養老金、養老金、養老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此,如果非債務人以婚前財產購買人壽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在保險人退?;蚴找嫒颂崛r不會被強制執行。此外,非債務人可以投資于其父母作為投保人,以子女為受益人,以降低因債務而影響子女生活質量的風險。保險應在負債前購買。
8、建立家庭信托,隔離家庭財產。
對于高凈值人群,可以考慮設立家族信托,隔離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家族信托是一種信托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托,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缎磐蟹ā返谑鶙l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有效的信托,可以實現財產隔離功能以及財產保護功能,家族財產設立信托后就會從委托人的固有財產中隔離出來,信托當事人的債權人都無權觸及到信托財產。
這里還需要注意的是,家族信托應在舉債前設立,從而避免被債權人起訴撤銷的風險。
9、盡量避免法定代表人直接參與配偶公司冊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規定,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慮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從事的工商業或共同投資;(3)借款用于債務人單方面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配偶一方分享經營收入。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證據證明配偶在債務人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職務,法院可以認定非債務人參與配偶企業的經營管理,并分享經營收入。未參與經營的,應當盡量避免在有關文件上簽名,并謹慎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
10、在分別財產制度下,夫妻分別財產制度的信息應在雙方貸款合同成立前書面披露給債權人。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協議歸夫妻所有,夫妻一方對外債務,對方知道協議的,應當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本規定以對方知道協議為條件,即當對方與夫妻一方有債權債務關系時,如果對方知道夫妻財產已經約定歸自己所有,則以一方的財產清償;如果對方不知道協議,協議對對方無效,夫妻一方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下的清償原則償還對方的債務。
因此,為了避免債權人要求夫妻共同清償債務,理由是他們不知道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度,他們應該在借款前書面向債權人披露分別財產制度的信息。對于大額債務,可以在披露前公證夫妻財產協議,以固定其形成時間。
需要上海黃浦婚姻律師提醒的是,貸款合同一般是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成立的,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的。因此,債權人非自然人、企業或者組織的,非借款人應當在簽訂貸款合同前向債權人披露夫妻分別財產制度的信息。債權人也是自然人的,也應當在貸款交付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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