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家濱路律師答對拒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如何處理
在上海現實生活中,法院作出涉及子女撫養義務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后,當事人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情形并不罕見。究其原因,要么因身患疾病、失去人身自由、經濟條件下降、他人妨害等原因客觀上不能履行撫養義務,要么因再婚不愿撫養、行使探望權受阻等原因主觀上不愿履行撫養義務。不管是因為當事人主觀不愿還是客觀不能,子女受撫養權都會因此受侵害,嚴重影響子女的切身利益。對于前者,當事人不具備撫養能力和條件,并沒有主觀可歸責性,不具備法律制裁的基礎。而對于后者,因其并非不具備撫養能力和條件,只是主觀上不愿履行撫養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可通過立法采取各種方式督促其履行撫養義務、制裁其過錯行為。與之類似,實務中還有通過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撫養能力的重要證據、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等方式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情形。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本條是關于對拒不履行或妨害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人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
上海徐匯區律師提出針對上述當事人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可以通過要求當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對當事人采取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甚至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等方式予以處理。就其中的采取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而言,則可同時適用于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其他人。對此,早在1993年《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21條就規定,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該條施行以來,實務中爭議不大,效果較好,故本條沿襲了該條的基本內容,只是根據《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改情況將原來的“第102條”改為“第肇家濱路律師提示條”。司法實務中,具體適用本條時,還應注意以下方面:
一、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
司法實務中,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情形主要有:(1)裁判確定直接撫養子女父母一方拒不履行照顧子女日常生活的撫養義務;(2)裁判確定間接撫養子女一方拒不履行給付撫養費的撫養義務。這里的“拒”字強調的是當事人有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撫養義務而基于主觀原因不履行、部分履行或拖延履行該撫養義務。現實生活中,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拒不履行照顧子女日常生活的撫養義務的情形主要有,只顧自己吃喝玩樂,甚至有黃賭毒等惡習,不管子女日常生活起居甚至將子女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長期照料,又或者再婚后將子女交給祖父母、外祖父母長期照看等。至于間接撫養子女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主要表現為因父母交惡、爭奪子女直接撫養權、行使探望權受阻等原因不按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要求給付子女撫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子女撫養義務包括兩類: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058條、第1071條和第1084條規定,父母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該義務并不會因父母離婚發生變化。也即,不管父母是否結婚抑或離婚,父母對子女都應承擔法定的撫養義務。
(2)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第1071條規定和第1084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該義務同樣不會因父母是否結婚抑或離婚發生變化。這里的父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養父母以及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繼父母,但根據本解釋第54條規定,繼父母離婚后,不愿繼續撫養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解釋第43條已經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一旦人民法院基于該條司法解釋規定,作出父母應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給付撫養費的裁判,現實中就可能出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一方或雙方也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定撫養義務的情形。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074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雖然該條規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與本條規定的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有所不同,但從兩者共性都是確保子女利益最大化出發,應可類推適用本條規定。也即,將滿足該條規定,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納入本條規范對象范疇。
由上可見,人民法院作出的給付撫養費的先予執行裁定,屬于本條所指裁定范疇。此外,司法實務中還存在確認有關撫養義務的調解協議有效裁定。該類裁定出自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中的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務中,對可以確認效力的調解協議能否涉及身份關系協議曾存在爭議,但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此予以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于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2)確認身份關系的;(3)確認收養關系的;(4)確認婚姻關系的。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57條進一步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1)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2)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3)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5)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由上述規定可知,在身份關系已經明確的前提下,僅涉及撫養費給付義務的調解協議并不屬于上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范疇。故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定確定有關撫養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故單純確認涉及撫養義務的調解協議的裁定,也屬于本條規定裁定范疇。
徐匯區肇家濱路律師同理可知,既然《民法典》第1075條已經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義務,那么,在有負擔能力兄、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對未成年弟、妹扶養義務的情形下,也可類推適用本條規定,對其采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這里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分別是指: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生效判決;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生效裁定;有關子女撫養關系的生效調解書。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生效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審理后就直接撫養關系歸屬、撫養費給付等案件實體問題作出具有約束力的結論性生效判定(包括一審未上訴判決或二審判決、按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生效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為處理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程序事項和個別實體事項而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結論性判定。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生效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所達成的包括撫養義務在內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上述三類法律文書中,生效判決是通過判項方式直接明確直接撫養關系歸屬和撫養費的給付內容,調解書也是通過確認雙方達成的涉及撫養義務內容調解協議條款來確定撫養義務給付內容。至于生效裁定,則主要是涉及子女撫養糾紛案件中的先予執行裁定、調解協議確認裁定等。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的制度。先予執行,是相對于依據生效判決所進行的強制執行而言的。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從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有的案件中權利人可能由于經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無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等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再按判決的內容執行,往往難以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和第107條規定,在滿足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且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追索撫養費案件裁定先予執行。如果被申請人不服該裁定,則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1條規定,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在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本條中強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包括審判和執行)過程中,為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實施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所采取的各種強制性手段。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確定權利義務關系以解決糾紛,又通過執行程序使已被承認的權利得到實現,其代表國家行使的職權必然帶有強制性。對于擾亂訴訟和執行程序進行的作為或不作為即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某種強制措施以保證程序能夠正常有序地順利進行,就是這種強制性的體現之一?!睹袷略V訟法》第十章規定了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拘傳、罰款和拘留等具體強制措施。其中,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情節輕微的人,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指出其違法之處并要求其改正的強制措施;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命令違反法庭規則、情節較輕的人離開法庭,防止其繼續妨害民事訴訟活動的強制措施;而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重的人采取的強令其在指定期間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一時拘束(包括拘傳亦可對人身做短時間的拘束),其制裁、懲罰、禁止的性質即強制性表現得更為明顯,主要針對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
具體到本條,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行為,在實務中的主要表現有:(1)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有撫養義務的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2)有撫養義務的當事人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3)有撫養義務的當事人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4)有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5)對于只能由有撫養義務的當事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除了當事人主觀上拒不履行涉及子女撫養義務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形之外,實務中還可能出現當事人因他人妨害其履行上述撫養義務而客觀上未履行涉及子女撫養義務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形。
對該情形,本條也將其納入可以采取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對象范圍。本條所指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行為主要有:
(1)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2)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3)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4)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5)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6)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7)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上述行為的,都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肇家濱路律師提示條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如果其他人是單位的,則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8)隱匿、扣留子女,拒不將子女按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交給直接撫養一方撫養的;
(9)明知一方應履行給付子女撫養費義務,而拒絕向一方給付勞動報酬或勞務報酬的。除此之外,下列情形也屬于廣義上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行為:(1)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2)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10)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11)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1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16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用決定書形式。又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3條至第186條規定,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3日內發出決定書。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在具體適用本條規定,確定對當事人或他人采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具體強制措施類型時,應對當事人拒不履行行為嚴重程度進行判斷。此時,可能衍生出對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起算時間確定以及是否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要移送的問題,對此,應注意兩點:
三 、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時間應從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時起算
司法實務中,對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適用《民事訴訟法》第肇家濱路律師提示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是當事人有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情形。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作為的表現,而判斷是否構成不作為則應以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作為時間為依據。只有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當事人應盡撫養義務的時間內,當事人未盡撫養義務,才可能適用本條,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義務。但是,實務中對應盡撫養義務的時間起算點,則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從執行立案時開始計算。理由在于,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有關的撫養義務,并非都要求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例如,定期給付撫養費義務、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義務等。故在期限未屆至之前,當事人享有期限利益,無需履行該義務,也就談不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問題。只有到期當事人仍不履行撫養義務,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后,才產生對抗執行程序,拒不執行的問題。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只要當事人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子女撫養義務,就構成拒不履行,無需等到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我們認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關撫養義務的時間應從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理由在于:首先,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撫養義務的行為表現既包括消極不作為,即在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至后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也包括積極作為,即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以及履行期限屆滿后,進入執行程序前,有撫養義務的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行為。對于通過積極作為方式拒不履行有關撫養義務的,即便該作為行為發生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撫養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也構成本條中的“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撫養義務的行為”。其次,有關撫養義務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但該強制執行力不是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才產生的,而是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即產生。此時,義務人就有及時、積極履行撫養義務的責任。再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8條已經規定:《民事訴訟法》第肇家濱路律師提示條第1款第6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最后,本條解釋的起草目的在于通過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有關撫養義務的行為適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督促其履行撫養義務,將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之日確定為本條規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撫養義務行為的起算時間,能促使義務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強制措施的威懾而主動履行該義務,避免子女的受撫養權因得不到及時保護而危及子女利益。
綜上,本條中拒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行為應限定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后,而不能將拒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行為僅限定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71號也持同樣觀點。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否包括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一十一條的規定,拒不履行或者妨礙他人履行有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犯罪是指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在司法實踐中,拒不履行有效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是否適用本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的,裁定罪存在爭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的答復》曾就此問題表示,《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判決、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不得依照刑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隨后,200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對本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作出了立法解釋,明確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和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支付令、有效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件的裁定,屬于本條規定的裁定。因此,就目前的主流觀點而言,當事人拒絕履行有效調解書中有關撫養義務的,不得依照刑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后,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拒不執行撫養費判決的,裁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上海徐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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