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工傷律師談談法律是否支持工傷補助金
案例簡介:
徐某在一家煤炭公司工作,工種為采煤司機。2018年3月30日,徐在地下工作時意外受傷。2018年11月21日,經醫院診斷,徐患有煤工塵肺一期活動性肺結核。
2018年12月,徐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2019年1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徐患職業病為工傷。2019年2月2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徐受傷為工傷。2019年12月27日,市勞動評估委員會分別認定徐構成8級殘疾和4級殘疾。
2020年1月20日,市工傷保險所經徐某申請,分別制作了徐某8級傷殘和4級傷殘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并根據申請表內容向徐某發放傷殘工傷保險待遇。
2021年2月5日,徐某以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實際高于工傷保險繳費金額為由,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煤炭公司支付傷殘補貼差額。2021年3月15日,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為一年為由,決定不予受理。之后,徐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徐主張權利是否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性。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徐從2020年1月20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已知道或應知道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前保險金額,2021年2月5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超過法律仲裁時效,徐沒有提交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因此不支持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上海專業工傷律師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仲裁期限中斷,因當事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否則將失去勝訴權。仲裁時效的設定主要是為了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
上海專業工傷律師提醒勞動者在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終止勞動關系、賠償等方面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能協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否則將失去勝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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