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老北站律師答夫妻間打借條離婚后還要還嗎
案例:鍋某醌和氏某蠡原為夫妻關系,鍋某醌與氏某蠡商量,想讓氏某蠡從家用中拿20萬元給他用一下,氏某蠡同意,但要求鍋某醌出具《借條》一份,鍋某醌應允并寫下《借條》一張,主要內容為:鍋某醌借用家里的20萬元,承諾于2020年1月1日前還給氏某蠡。后來鍋某醌和氏某蠡的婚姻出現了問題,雙方在2019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氏某蠡依據《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鍋某醌按照約定償還借款。
審理過程:氏某蠡向法庭出示了《借條》及雙方離婚的相關材料,要求鍋某醌《借條》約定還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鍋某醌辯稱,雙方之間不是民間借貸關系,兩人當時還是夫妻關系,自己只是借用了家里的錢,不能稱之為借款。實際上家里存款他也應該有一半所有權,要還也是還10萬元。
裁判結果
經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被告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出具《借條》,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F原、被告已經調解離婚,被告應當按照《借條》約定向原告承擔還款責任。最后法院判決鍋某醌向氏某蠡返還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靜安老北站婚姻律師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借款的行為,隱含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實際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索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上海靜安婚姻家庭熱線咨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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