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師一文講全婚姻家庭的法律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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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嗎?
除非一方申請不公開審理,否則都是公開審理。
2、養老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
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4、對離婚案件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嗎?
可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5、離婚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2)如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如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如何分割?
1)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
2)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視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3)對于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7、婚外情所涉贈與應如何處理?
1)有配偶者贈與或約定贈與第三者財物,贈與后反悔主張返還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贈與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贈與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一般應予支持。
8、男方發現撫養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親生,可向對方主張損失嗎?
可以。女方故意隱瞞子女與男方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男方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行為,男方請求返還支出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應予支持。
9、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如何處理?
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又堅持不要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準予離婚。
10、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訴要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返還代為支付的撫養費嗎?
可以。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撫養能力而未盡撫養義務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履行撫養義務的,起訴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返還代為支付的撫養費的,應予支持。
11、離婚時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后能否以子女名義起訴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嚴重變化不足以維持子女當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確有增加等正當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12、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嗎?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或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到撫養義務時,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主張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13、子女可以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其的一方履行探望義務嗎?
可以。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探望屬于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范疇,子女可以起訴不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義務。
14、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贍養義務,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子女不能通過協議解除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15、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其贍養義務的,應如何處理?
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贍養義務,該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
16、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贍養義務?
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對子女曾存在嚴重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故意犯罪等行為,子女要求免除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
17、約定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即放棄財產的協議,能否作為裁判的依據?
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情況等因素,對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18、離婚協議中涉及對子女贈與的條款,離婚后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能否申請撤銷?
離婚后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涉及對子女贈與條款的,不予支持。
19、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婚后對股票賬戶沒有進行運作,股票因市場行情變化導致增值,此種增值為自然增值,該增值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進行了運作,此種增值為主動增值,該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20、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補償數額應如何計算?
補償數額公式計算:【婚后還貸本息總額÷(購買時房價+應還貸款利息總額)×離婚時房價÷2】。
21、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不動產,事后以借貸為由要求返還出資,子女主張出資為贈與,應如何處理?
父母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導致出資性質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由父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
2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夫妻一方,離婚案件中對于人身保險合同應如何處理?
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投保人愿意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23、離婚后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放棄繼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張放棄繼承無效或賠償損失?
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對繼承權的處分無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張放棄繼承無效或賠償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另一方舉證證明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而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其關于放棄繼承無效或賠償損失的主張,應予支持。
24、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1)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或當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
2)債務發生時處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的;
3)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大額舉債的;
4)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大額負債無法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
25、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認定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考量因素?
1)舉債期間家庭購置大宗財產或存在大額開支情形,夫妻雙方無法說明資金來源的;
2)舉債用于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
3)舉債用于債務人單方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但債務人配偶分享投資經營收益的。
26、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為債務人個人債務的考量因素?
1)舉債期間家庭未購置大宗財產或存在大額開支情形;
2)債務發生時處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債務人配偶有穩定收入且能維持家庭正常開支的;
3)債務用途指向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4)債務用途指向債務人單方負擔與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如無償擔保等;5)債務人配偶對債務人的投資經營行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資經營收益的。
27、離婚時對共同債務應如何償還?
離婚時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8、對懷孕、分娩以及中止妊娠的女方在離婚時有何保護?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9、非法阻撓子女的婚事;阻撓并禁止非血親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喪偶婦女再婚;干涉他人離婚或復婚;子女阻撓喪偶或離婚的父母再婚等,是否允許?
不允許。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上述行為均違反了該原則。
30、什么是家庭暴力?有哪些具體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一方成員以毆打、捆綁或者以其他手段,對家庭中另一方成員進行摧殘,給對方的身體造成傷害的行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勸阻;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
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1、人民法院對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我國,事實婚姻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事實婚姻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是分別情況,區別對待的。對于那些男女雙方完全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補行登記。
對于那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又沒有子女的,應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否認其婚姻關系。如已有子女,應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顧。
隨著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況下,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人來說,辦理結婚登記并不困難,因此,有意結婚的男女都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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