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性質的宅基地如何分?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來講講
范先生是一家制藥廠的員工,徐女士是一家雜志的編輯。雙方于2010年5月8日登記結婚,2014年3月26日經上海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2011年5月5日,范思哲將自己的戶口從西城區的某個地方遷至順義區的一個村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2011年12月1日,被拆遷人徐女士的父親與被拆遷單位就其宅基地及其上部房屋、附屬物簽訂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和《村莊拆遷補助協議》。上述兩份協議均明確了徐女士一家四口人,包括其父母、徐女士、范先生。徐女士是農業戶口,范先生不是農業戶口。
協議簽訂后,拆遷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各項拆遷補償補貼,并另行發放房租補貼獎、季節差價補貼、冬季取暖補貼費共計50400元,均由徐女士父親領取。2014年3月,范先生與徐女士離婚時,因拆遷補償款涉及徐女士父母利益,法院未予處理。2014年12月,范先生因家庭及財產分割糾紛將徐女士父母及徐女士告上法庭。法院確認范先生享有部分拆遷款的四分之一份額,得到拆遷款140197元。
該判決已經生效后,范先生于2016年2月18日再次進行起訴,認為徐女士在婚內取得的宅基地利用區位經濟補償款,應屬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要求企業分割135907.33元宅基地以及區位補償款。收到人民法院傳票后,徐女士找到了提高我們律所。
我律師接受委托后,向受理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并以徐女士的父親的名義取得上海市順義區某村莊宅基地的申請、審查和批準,以及宅基地使用證等相關材料。 宅基地登記卡顯示戶主是徐女士的父親,家庭人口為3人。
我方律師認為,宅基地權屬于農村專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權,本案中的宅基地賠償是徐女士婚前個人財產的轉換形式,應屬于徐女士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已判決結案。法院支持了我們的上訴,駁回了范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隨著我國城市化發展進程的推進,涉及拆遷安置款項進行分配的案件呈現高發態勢。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物拆除后,拆遷單位可以給予的各項經濟補償成本費用,其性質研究如何,究竟該如何合理分配?
在2014年財產分割的情況下,范先生分割部分拆遷資金的依據是兩份拆遷協議。 凡先生是被拆遷人家庭的成員,應在拆遷基金中劃分為家庭補償項目,同時部分拆遷款按家庭成員人數核算,凡先生可獲得其份額,具體份額分配表如下。 在本案中,范先生沒有提起訴訟,要求分攤宅基地地價賠償金,法院沒有處理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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