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一文講全婚姻家庭的法律問題一
上海離婚律師一文講全婚姻家庭的法律問題(一)
1、“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2、哪些情形下的“彩禮”需要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何為“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4、妻子未經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該情形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當準予離婚。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6、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張賠償?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7、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該出資屬于父母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除外。
8、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屬于對雙方的贈與。
9、不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0、子女已上大學,是否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除該子女尚未成年外,對于已經上大學的子女,鑒于其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無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11、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12、如何確定撫養費的給付金額?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況下,不宜由母親撫養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14、哪些情況下,優先考慮一方撫養已滿兩周歲的子女?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15、當男女雙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時,優先考慮哪一方撫養?
當男女雙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時,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16、訴狀中可以寫明“父母雙方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嗎?
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法院應當準許。因此,對于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可以考慮由男女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從而減輕直接變更撫養權歸屬的難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已滿8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扶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法律考慮到上述三項無法詳盡列舉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為此特訂立了一條兜底性條款,即只要出現了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則可以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請求。
18、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變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變更子女的姓氏,必須男女雙方協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門辦理。父或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發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19、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20、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未提及探望權,如何保障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
若離婚協議書中未涉及探望權,且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的,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依法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1)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2)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競價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2、對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登記在雙方名下共有的房屋,該如何分割?
實務中,法院對于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一般不做判決處理。如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對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房屋所有權作出安排。
23、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如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筆者認為離婚時同樣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畢竟此時處分的財產并非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4、具備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5、法律對起訴離婚有何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6、夫妻財產能否約定?如何約定?該約定有何效力?
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也可在結婚時或結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7、夫妻之間對財產沒有約定時,夫妻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之間對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按照法律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約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8、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何權利和義務?
父母有撫養、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當民事責任的義務。
29、在何種情況下兄、姐和弟、妹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0、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無探望子女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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