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訴訟律師告訴你要慎重對待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作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
“有的人氣沖沖來離婚,恨不得馬上跟對方一刀兩斷、劃清界限,他們的離婚協議書很草率,離婚時財產怎么分,債務怎么分,小孩日后的醫藥費、教育費怎么付,這些都應該有明確的書面說明,光口頭協議是沒有用的。離婚后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當事人可以以離婚協議書為依據到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沒有交代清楚的離婚協議書,日后一旦產生糾紛,有理也說不清。”秀洲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相關負責人說。
“雙方協商離婚的時候,應該理智平靜,不要意氣用事,該得到的權益應該得到,該履行的義務也應該履行,這些都應該清楚地寫在離婚協議書中。”南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相關負責人說,“事后再想修改,或者加什么補充協議,都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想變更,那得到法院起訴推翻離婚協議。”
離婚后,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013年初,長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中劉某起訴要求與其妻龐某離婚,請求法院確認雙方達成的有關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賠償的協議及龐某向劉某作出的承諾有效,并要求龐某按約定履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和龐某于2006年相識后,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數年后生育了一個女兒。婚后雙方感情良好,但自從劉某2012年下崗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2012年,劉某懷疑龐某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于是龐某寫下一份承諾書,表示若以后離婚,愿意放棄一切夫妻共有財產和女兒的撫養權,全部共同財產歸劉某所有。之后雙方因感情無法再維系,協議離婚,協議上除了龐某在承諾書中承諾的'條件,還增加了龐某須補償劉某十萬元的條款。后雙方沒有依據承諾書和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劉某因此訴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長洲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對女兒的撫養權進行了確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離婚訴訟律師評析:關于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及協議書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蓞⒄盏氖亲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有一點必須注意,離婚協議是以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即以當事人雙方實際解除夫妻關系為生效條件。因本案的劉某和龐某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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