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區房產律師代理地產公司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968號
案 由: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11年10月20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96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駿、張華,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怡,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益民,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因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45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駿、張華律師,被上訴人乙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怡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為,乙公司與甲公司及花木公司簽訂“關于培花新村C2-2、C3-2土地和龍宏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地塊開發協議書”,其內容實質是甲公司及花木公司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及花木公司不承擔任何風險,以取得建成后的房屋來獲取土地轉讓收益。其中協議中約定的C2-2地塊的四至位置與之后政府部門規劃文件中的C3-2基本一致,故該協議中的C2-2的表示應為筆誤,實際應為C3-2。在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該協議時,甲公司并未取得C3-2的土地使用權,而在2009年11月,甲公司通過招投標取得C3-2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設配套商品房項目。鑒于該項目按照上海市房屋及土地資源管理局的規定,建成后的配套房具體的供應對象和程序,由區政府規定并公布,以及按照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等因素,乙公司、甲公司再履行所涉協議書已不可能,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法院難以支持。但甲公司已取得合同約定的C3-2地塊,其對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義務而對乙公司造成的損失,乙公司可另行主張。
原審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四日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乙公司負擔。
判決后,甲公司不服,上訴稱,原審判決理由中認定:雙方及花木公司簽訂的《關于培花新村C2-2、C3-2土地和龍宏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地塊開發協議書》中約定的C2-2地塊應為C3-2地塊的筆誤,該認定缺乏事實及證據佐證,應屬不當,故請求在維持原審判決基礎上對上述認定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乙公司辯稱,協議中約定的C2-2地塊的四至位置與之后政府部門規劃文件中的C3-2基本一致,原審認定準確,應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訴人甲公司、被上訴人乙公司及花木公司2003年4月30日簽訂的《關于培花新村C2-2、C3-2土地和龍宏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地塊開發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丙方(被上訴人)在以上地塊的開發應按照《花木鎮培花新村詳細規劃》實施”。
2003年8月3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向花木鎮政府作出《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培花新村修建性詳細規劃調整>的批復》,根據該批復地塊細分圖分幅三(圖紙)圖示,培花新村C2-2地塊位于芳芯路南側,連波路,滬南路(非白楊路)中間,占地面積約1.99公頃;C3-2地塊位于芳芯路北側、連波路,白楊路中間,占地面積約1.35公頃。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及花木公司簽訂的《關于培花新村C2-2、C3-2土地和龍宏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地塊開發協議書》中約定的C2-2地塊應為C3-2地塊之筆誤是否成立。
根據查明事實,2003年4月30日簽訂的《關于培花新村C2-2、C3-2土地和龍宏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地塊開發協議書》中地塊描述系基于“花木鎮培花新村詳細規劃”,本案審理中,雙方均未能向原審、本院證明上述規劃及相應文件的存在。根據其后2003年8月30日《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培花新村修建性詳細規劃調整>的批復》及其附圖,在整個培花新村規劃地塊中,相比較而言,約定的C2-2地塊與政府調整規劃中的C3-2地塊存在相似性。在不存在其它相反證據情況下,原審判斷組成存在合理性。
本院注意到,本案訴訟涉及的實體民事權利、義務并未終局解決,《關于培花新村C2-2、C3-2土地和龍宏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地塊開發協議書》亦涉及第三方,考慮到原審上述判斷并非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亦非判決主文的組成,應該認為,上述判斷依法只在本案程序及實體范圍內有效,對后案不具有當然之預決效力。
原審查明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甲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上訴人甲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峰
代理審判員 葉振軍
代理審判員 葉 蘭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錢世杰
網站聲明: 本文“浦東區房產律師代理地產公司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