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屋合同糾紛律師咨詢借名買房能否排除執行
借名購房所購得的房屋,是否能夠排除第三人的強制執行,也存在風險。因此有當事人找房屋合同糾紛律師咨詢關于借名買房能否排除執行這一法律問題咨詢,因此房屋合同糾紛律師本文,主要通過一個案例,來明確一下,借名購房人的購得的房產是否能夠排除執行。
房屋合同糾紛律師咨詢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ㄒ唬┰谌嗣穹ㄔ翰榉庵耙押炗喓戏ㄓ行У臅尜I賣合同;
?。ǘ┰谌嗣穹ㄔ翰榉庵耙押戏ㄕ加性摬粍赢a;
?。ㄈ┮阎Ц度績r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ㄋ模┓且蛸I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在最高人民法院楊某、楊某2與被申請人海門市鋼正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2019)最高法民申47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盡管該規定作為管理性強制性法律規定,違反了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但違反前述規定買賣房地產的行為顯然不具有合法性。
同時,房屋合同糾紛律師咨詢分析基于南京市房地產限購等政策,楊某并不具有在南京市購房的資格,其借用楊某2之名購買案涉房屋,規避行政監管意圖明顯,并非法律法規所保護和鼓勵的行為。
楊某明知案涉房屋買賣違反前述法律規定,依然與秦家楨簽訂《房屋買賣補充協議》,明知自己不符合購房資格而與楊某2簽訂《借名合同》。
意圖規避房地產調控監管,不符合《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關于查封前須簽訂合法有效書面買賣合同的規定。
總之房屋合同糾紛律師咨詢總結;二審判決據此認定楊某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權益不足以排除執行,有相應的理據,楊某、楊某2的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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