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橐雎蓭焷碇v講婚姻管轄權異議在原答辯期間未提出的能否再予主張
婚姻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法院對婚姻案件的管轄權不當而提出的異議,如果異議被法院接受,則案件將移送至管轄權更為合適的法院審理。然而,在婚姻案件中,當事人必須在原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否則不得再予主張。下面上海婚姻律師將就婚姻管轄權異議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和作用
婚姻案件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法院對婚姻案件的管轄權不當而提出的異議,即認為法院不具有管轄權或者其他法院具有更為合適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確保案件在管轄權更為合適的法院進行審理,從而避免因管轄權問題引起的程序上的錯誤和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二、婚姻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對其提起的訴訟不具有管轄權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具有更為合適的管轄權的,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的,不得再以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
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在婚姻案件中認為法院對其提起的訴訟不具有管轄權或其他法院更為合適的管轄權時,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當事人未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則不得再以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
三、上海地區管轄權異議案例分析
在上海地區的一起婚姻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雙方均是外地戶籍,但在上海居住和工作,原告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起訴了被告,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被告在答辯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直到庭審時才提出該異議,認為該案應當由其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該案的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告未在答辯期間提出該異議,因此不得再以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因此,被告的管轄權異議不予支持,該案繼續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
四、婚姻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的分析
婚姻案件涉及到當事人的重要人身關系,因此對婚姻案件的管轄權進行特殊規定。婚姻案件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期限相對較短,當事人必須在答辯期間提出,否則不得再以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這是因為,婚姻案件一旦立案,涉及到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和財產分割等重要權益,如異議期限過長,不僅會導致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還可能對案件的審理造成不必要的耽誤和影響。
另外,婚姻案件管轄權異議的處理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如果當事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理,確定管轄權的歸屬,并將案件移交給管轄權更為合適的法院進行審理。但如果當事人未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則不得再以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
五、結論
綜上所述,婚姻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的提出和處理需要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否則不得再以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對于婚姻案件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確保案件在管轄權更為合適的法院進行審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同時,婚姻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也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進行綜合分析和處理,確保法律的適用和公正性。
在上海地區的婚姻案件中,當事人也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在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則不得再以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因此,在辦理婚姻案件時,當事人應當仔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以保障自身的訴訟權益。
六、參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第1號該解釋第15條規定: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及答辯期滿后五日內決定;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當事人放棄管轄權異議。
案例分析2018年,甲、乙兩人在上海市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兩年后,甲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過程中,乙未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進入了實質審理階段。經過審理,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公正的分割。
后來,乙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出了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靜安區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該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屬于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因此,靜安區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到黃浦區法院進行審理。
綜上所述,乙未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不得再以管轄權為由提出異議。而在分割財產的訴訟中,乙提出的異議也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駁回,因為該案屬于黃浦區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因此,當事人在處理婚姻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避免因管轄權問題造成不必要的訴訟糾紛和損失。
七、結語
上?;橐雎蓭?/strong>提醒大家,管轄權異議在婚姻案件中具有特殊的意義和作用。由于婚姻案件涉及到當事人的重要人身關系和財產分割等問題,因此對管轄權的確定和處理也需要特別的規定和保護。當事人在辦理婚姻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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