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動遷律師: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的程序有哪些?
眾所周知,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是歸為國有的。但針對土地的用處,也是能夠依法舉行改變的。那么土地使用者如何改變土地用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點是什么?在此篇中上海動遷律師就相關問題來為大家進行解讀。
一、土地使用者能夠改變土地的用途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是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的,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需要征得出讓方的同意并且經土地和城市管理部門的批準。對此律師表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土地改變用處協議出讓其實不同樣。土地改變處即土地使用權變換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后產生的變換。土地用處轉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對此北京律所律師需要強調的是,改變后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處的轉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內容的重大變換,是以土地用處的轉改變在獲得出讓人和都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后,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點
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于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色,是在天下范圍內沒有對立的所有權權力主體,而且只有農民集體才能夠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力主體。對此拆遷狀師需要強調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首先是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其次是村農民集體,再有是鄉(鎮)農民集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舉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國民當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克不及被懲罰,但可以因過度逼迫守法而消失。對此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度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于消滅。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式不同,其權力的主體也有所不同。鄉(鎮)農民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由鄉(鎮)國民當局代表全鄉(鎮)農民行使;村農民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員會代表全村農民行使;村內經濟構造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該集體經濟構造內的全部農民經由過程農民大會來行使。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容首要包孕請求縣級國民當局頒布土地所有權證,行使法律上對土地的占有權。應用集體土地修筑農用辦法和進行農業生產。如修建水庫、水渠、農用公路,種植農作物等。對此律師強調,也可以將土地交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作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者通過承包經營合同發包給農民使用??梢砸婪ㄊ褂猛恋嘏d建鄉村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聯營。
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如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是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的,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需要征得出讓方的同意并且經土地和城市管理部門的批準。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的程序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上海動遷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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