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受傷誰來承擔責任?上海人身損害賠償律師為您講解
15歲的陳某下樓時,他的同學魏某故意伸出腿絆倒陳某,導致他肋骨和右腿骨折,學校第一次把他送到醫院治療。 魏的父母已經支付了他們的部分醫療費,事件發生后,魏的父母和學校就如何承擔責任發生了爭執。下面上海人身損害賠償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一、分歧
關于誰應該承擔陳水扁受傷的損失,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是魏的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魏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直接導致受傷。魏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可以認為,應由魏某父母需要承擔社會主要進行賠償責任,學校應該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理由如下:魏某是直接侵權人,其父母文化作為監護人應當積極承擔侵權責任;陳某所受的人身損害是因在校培養學生魏某的侵權問題行為所致,說明我們學校發展作為中國教育研究機構,對在校學生魏某并未盡到應盡的管理工作職責,具有通過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二、評析
我同意第一條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魏京生的侵權行為導致陳某的人身權益受到損害,其侵權行為與損害的后果有直接關系。魏某的行為是對陳某的損害的過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作為一種民事行為能力,魏的父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陳某在教育機構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陳某及其父母應當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但本案中,受害方未提供證據證明學校存在過錯,學校在陳某受傷后第一時間帶其到醫院進行治療,已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學校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陳某受傷的損失企業應當由魏某父母可以承擔國家賠償經濟責任,學校無需承擔。
以上便是上海人身損害賠償律師講解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為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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