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私自查詢別人信息,用人單位該怎么處理?上海勞動法律師: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非因工作需要違規查詢同事的隱私信息,用人單位就此認為該員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操作合理嗎?和上海勞動法律師一起看看法院是如何判理的!
案情簡介
楊某于2015年1月5日入職某科技經濟發展有限公司,雙方之間訂立了無固定資產期限以及勞動服務合同,約定楊某的崗位為高級技術產品銷售經理,月工資為3萬元。2019年10月14日,楊某非因工作需要通過查詢他人行程軌跡數據信息,被同事舉報至某科技企業發展中國公司風控合規部立案調查。次日,風控合規部調查員約談楊某,并對談話做記錄,楊某承認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間,其利用自己公司授予的查詢用戶權限,多次登錄一個公司作為出行安全系統,違規查詢相關公司女同事吳某和廖某的行程軌跡控制信息共計近2000次。2019年11月,某科技創新發展目標公司以楊某嚴重違紀(違反《員工培訓手冊》關于國家禁止非因公目的就是獲取個人隱私保護信息和關于學生違反保密義務私自獲取、保存或泄露導致公司內部保密教育信息的規定)為由,與其解除勞動保險合同。2020年1月,楊某向仲裁委提出我國仲裁機構申請。
仲裁請求
一家技術開發公司被要求支付300,000元(30,000元 x5個月 x2倍)作為非法雇傭合同的賠償。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定駁回楊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中華民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貫徹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條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楊利用職務之便登錄查詢系統,獲取兩名女同事的行程信息,并非因為工作需要,這嚴重違反了科技開發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也嚴重違反了職業道德。一家技術開發公司以這一事實和法律依據解雇了楊。因此,楊的仲裁請求得不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仲裁委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得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1038條第2款規定: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者丟失;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通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在這種情況下,楊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某科技發展公司通過出行平臺掌握員工和用戶的隱私信息,讓員工非法查詢同事的出行軌跡。應當充分認識自身的管理漏洞,增強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防止個人信息被擅自獲取、使用或泄露,以保護其員工和用戶的隱私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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