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當冤大頭了!上海勞動法律師說: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違約金
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下面請看上海勞動法律師的詳細解答。
案情簡介
童某于2009年5月7日入職某差額補貼事業單位,系正式在編人員,從事行政崗位工作,月工資為7000元,雙方訂立了無終止期限的《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該聘用合同第二十八條約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一)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由甲方(指某事業單位)解除合同的;(三)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或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違約一方承擔的違約賠償金額為:乙方(指童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兩倍?!?019年3月29日,某事業單位向童某發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與其解除聘用合同。2020年1月,童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請求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機構賠償14萬元(7000元 × 10個月 × 2倍)。
處理結果
經仲裁庭說明,童變更仲裁請求要求某事業單位支付違約金14000元,仲裁委裁定予以支持。
案例評析
《北京市教育事業建設單位進行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2〕50號)第四十三條相關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企業違約風險責任:
(一)任何一個一方違反聘用合同制度規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需要符合要求解除勞動條件,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人員聘用單位主要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學生無效聘用合同的。
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發展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成本損失自己承擔國家經濟環境賠償主體責任?!??童某與某事業單位在聘用合同第二十八條中明確方式約定了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三種情形及違約損害賠償金額為童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兩倍。該約定是我們雙方能夠自行約定的結果,系雙方信息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范規定,為有效控制協議條款,該條款易于學習理解,難以實現產生歧義。童某主張適用該條款應結合其工作使用年限方面考慮,缺乏科學依據,故未能及時得到仲裁委支持。
仲裁委提示
雇傭合同與雇傭合同在法律依據、法律關系主體、試用期、終止條件、用人單位的處罰權、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支付、處罰金的支付等方面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差異,如果雇傭合同中有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則不存在非法終止雇傭合同應支付補償金的規定。用人合同一般都含有必要的條款和規定條款,事業單位職工在訂立用人合同時,應高度重視規定條款,統一自身情況,充分利用平等協商權,制定適當的條款和條件,避免今后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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