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結束后債務仍未清償怎么辦?深圳知名法律顧問告訴您
依據從包管的從屬性準繩,包管義務的局限應該與主債務人了債的局限同等,當主債務殲滅時,包管債權天然殲滅。是以,主債務人破產時,債權人享有的主債務局限為破產債務,擔保人的保管義務應該為該破產債權。深圳企業法律顧問來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主債務人承擔的利息應當計算至破產申請受理時止。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應當超過主債務人承擔責任的范圍,擔保人無需對宣告破產后的利息承擔保證責任,即擔保責任連帶清償責任的利息止點應當為破產申請受理時止。
筆者覺得,該觀念完整站到了擔保人的立場上,而完整疏忽清償權人本應該歸屬于其的合法利益,債權人合法利益受損的責任不能完全由其自行承擔。
上述實踐中的兩個觀念盡管都有本人的理論根底,但若能加倍充沛的思量法令結果和社會效果相結合,或許能更有利于對各方權責的平衡。筆者就目前尚未出臺明確的處理規定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處理思路。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24條的劃定,破產人的保障人和其余連帶債務人,在破產步伐閉幕后,對債權人按照破產清理步伐未受到了債的,依法連續負擔了債義務,該條已明確破產人的連帶保證人僅需對債務人在破產清理步伐中未獲清償的部分承擔清償責任即可,可以反證擔保人的責任僅限于破產程序已經確定的債權范圍,且與《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并不沖突。
筆者覺得,包管從屬性是《擔保法》中一個首要的準繩,在法令沒有明確劃定對包管從屬性予以限定的情況下,法官不克不及隨意對法律和法條進行解釋,并以此突破擔保從屬性的法律原則,作出明顯不利于擔保人的判決。同時,考慮到公道準繩,債權人客觀上因為債務人的破產確鑿遭受到了合法利息損失。
筆者覺得,基于上述法令劃定,債權人對擔保人主意的債務并不會因債務人的破產而損失,當然也有權向擔保人主意未了債部分的資金占用喪失,但因受債務人破產的影響,該資金占用喪失在破產步伐閉幕前休止計較。
故若無論是債權人告狀擔保人,仍是擔保人被迫執行包管義務,只需包管人在破產步伐閉幕前履行了包管義務,因此時主債務還沒有殲滅,則應該嚴峻遵照包管從屬性準繩,債權人無權向擔保人主張破產受理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損失。
庭審中,就涉案“限拆通知書”是不是應該被撤銷,原告兩邊各執一詞,而對于行政構造是不是執行“罰前告訴責任”的這一步伐合法方面仍舊是我方申辯的一個首要著力點。聯系全案,人民法院支撐了被告的訴求,其覺得:依據合法步伐準繩,行政機關在作出對行政相對人晦氣的行政抉擇前,應該事前告訴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抉擇的究竟、來由、法律依據,以及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等。
行政相對人要求進行陳述、申辯的,行政機關應該聽取。但在本案中,被告作為行政機關在作出涉案“限拆通知書”前未告知原告相關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的權利等,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據此,人民法院認定涉案“限拆通知書”程序違法,依法判決予以撤銷。從而使得當事人關于幾千平方房屋的合法權益免遭不當侵害。
若擔保人未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履行全部的擔保責任,則債權人除有權主張未清償的債權外,還有權以該金額為基數向擔保人主張自破產受理之日起的資金占用損失,但由于該時主債務已歸于消滅,理論上擔保之債也歸于消滅,故資金占用損失不宜依照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約定,但可參照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筆者覺得,如許處置一方面是鞭策包管人在債務人破產步伐閉幕前執行包管義務,并使之成為債權人介入破產財富的調配,也避免其怠于履行擔保責任而不受任何制約,另一方面也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之合法債權利息不至于因為債務人破產而全部損失,有效地平衡了雙方的權責。
在這一點上,盡管深圳企業法律顧問與上文案例中主審法官的裁判觀念不盡溝通,但筆者覺得該案法官沒有拘泥于現有的裁判思緒,而有所立異,實屬不容易,也為筆者開拓思路,提供了巨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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