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律師事務所告訴您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會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實際上,這一規定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將工傷的情形從工作時間、地點擴大到通勤,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工傷職工的權益。這一規定參考了世界上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正如你在提案中提到的,這一條款的適用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為此,我們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進一步明確。第一,《社會保障人力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社會保障人力資源部第34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的“不是我的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定。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2016年第29號)實施的若干事宜,社會保障人力資源部《關于上下班途中》的意見(二)訂明,雇員在工作地點與居住地點之間的合理時間內,如在上下班途中,有合理途徑往返工作地點。因此,只有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我們將加強研究,提出優化方案,配合立法部門在條件成熟時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在此之前,我們將按照依法行政和現有法律法規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關案件。
《工傷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研究主要經濟責任的交通安全事故問題或者其他城市發展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傷害的”可以視同工傷。
這一制度規定,實際上是將發生工傷的情形由工作學習時間和工作實踐地點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公司職工的工傷權益。正因為這條規定是對工傷范圍的延伸,因此在設計相應技術條件上也做了一些國家限制,以避免工傷范圍的無限擴大。
首先必須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可以認定為工傷,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是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為依據的。
其次,在上下班途中,有關要素必須明確,即“以職工上下班為目標,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上,可以視為上下班途中”、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才能依據法律法規,公平、合理、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
您在建議中提出,上下班交通安全事故認定工傷,存在著上下班時間、路線和事故社會責任公司難以認定,用人單位無法有效監管,工傷待遇與民事賠償重復享受等問題,這些問題在中國實際中確實具有不同文化程度地存在,也給相關研究工作的開展活動帶來發展一定經濟困難。
您提出的刪除上下班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相關條款的建議,如前所述,《工傷保險管理條例》做出此項規定的本意是為了實現最大限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同時我們也是一個借鑒了世界上其他一些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目前該項規定遇到的一些解決問題確有必要在實施教育過程中能夠不斷學習加以設計規范和完善。
為此,我們可以將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實踐中加強對這一社會問題的調查分析研究,在現有立法沒有進行修改的情況下,一方面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政策法規妥善辦理相關案件,另一重要方面,通過自己進一步加強與有關管理部門的研究,盡可能提出一個完善該項規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在條件成熟時配合立法機構共同努力推動經濟相關立法的修訂和完善。
勞動者受到工傷,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只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只有當侵權主體為第三人時,才能同時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傷害賠償案件審理中若干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事故人身傷害協調的,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用人單位追究人民法院工傷賠償的民事責任,并告知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了解到,通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在沒有第三人侵權導致勞動者工傷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而不能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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