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師 挪用公司貨款怎么判?
挪用公司貨款怎么判?上海刑事律師咨詢回答說,關于挪用公司貨款應該怎么判,首先我們要知道,挪用公司貨款到底是犯了什么罪?是職務侵占罪還是挪用資金罪呢?下面我們通過實際案例來分析一下挪用公司貨款怎么判?
【案件詳情】被告人諸葛某系某公司業務員,2015年,諸葛某受公司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貨款,該代理商付給諸葛某服裝款40萬元,諸葛某私自將此款用于個人做生意。后來,公司方向諸葛某追要貨款,諸葛某于2016年12月還給公司方20萬元,后因生意虧本,余下20元至今未還。對于諸葛某長時間沒有歸還公司的資金 20萬元構成何種犯罪,爭議較大。
【律師分析】第一種意見認為:諸葛某的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諸葛某利用便利,將公司里的款項加以扣留,且數額較大,客觀上實施了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利用職務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本單位擔任的職務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方便條件。侵占的方式有收款不入帳,將自己管理的財物加以扣留,用欺騙的方法占有自己管理的財物等等。其次,諸葛某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第三,諸葛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故意。因此,諸葛某的行為構成了職務侵占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諸葛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并認為第一種意見之所以錯誤,其原因就在于沒有正確把握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看似相同實則有別的特征,對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構成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從以上定義可見,兩罪的主體要件相同,客觀方面也有相似之處,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行為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將單位財物據為已有,因而侵犯了單位財物的所有權;挪用資金罪只是暫時占有、使用本單位資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單位資金的占有權和使用權
2、故意內容不同。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觀上具有不歸還的意圖;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是具有暫時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觀上具有歸還的意圖。
3、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既有資金,也包括其他財物;后者的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
綜上,諸葛某的主觀意圖是很明確的,諸葛某作為公司的業務員應當知道將一筆巨額資金據為已有、永不歸還是不可能的,再聯系其作案前后經過,不難發現,他只是想提取這筆錢,在未被單位迫問發覺的一段時間用來做生意,賺了錢再還,只是后來因生意虧本,想還而還不上。我們不能因為諸葛某還不上這筆錢,而武斷認定其據為已有。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歸還的情況比較復雜,正如諸葛某是主觀上想還,而客觀上不能歸還,對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視情節可從重或加重處罰,這樣相對來說,比較符合客觀實際,也不致輕縱犯罪。
【量刑標準】挪用資金罪 量刑標準:公司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如果是挪用公司貨款,先要判定是職務侵占還是挪用資金罪,如果自己不能進行判斷,最好是委托專業刑事律師進行分析,并與當事人進行會面詳細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找上海刑事律師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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