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搬遷糾紛律師來講講安置房面積遠低于協議約定面積如何維權
門市商鋪拆遷后,拆遷方通常會依據被拆房屋面積和地段價格對房屋產權制度進行分析異地安置或折算成賠償管理費用。通常需要雙方會簽訂安置協議,對安置房屋建設面積、權利等進行社會約定。但有時被拆遷人收到安置房后卻發現自己房屋面積遠低于協議約定面積,此外還有其他相關協議約定的權益也沒有能力得以發展實現,那么我們遇到此類研究問題該如何提高維權呢?上海拆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案情回顧
當事人A為某門市房的合法知識產權人,由于經濟建設發展規劃進行調整,該門市房劃為被拆遷工作范圍。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A與當地城建局就房屋拆遷管理問題可以達成目標一致,雙方之間約定由城建局在另外還有一處大廈C百貨公司購買一間商業門市房交付給A作為回遷安置用房。
直到2018年城建局才通知A收房。但A發現待交付的房屋存在嚴重瑕疵,部分面積成為公共空間,房屋營業面積僅為300平方米,遠低于合同約定的569平方米。多次協商未果后,A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律師說法
本案爭議點在于,案涉房屋信息是否能夠符合企業合同約定。城建局辯稱,涉案房屋設計符合國家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標準。c百貨公司具體負責建造涉案房屋,并與A就房屋事宜進行溝通。假設A的主張成立,C百貨也應承擔責任。
三、關于案涉房屋信息是否可以存在一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問題。
第一,雙方企業簽訂的協議中國第一條可以約定:“甲方在某地塊向開發商以及在此歷史地段所建商廈中購買選擇一處進行商業門市房,實測分析建筑施工面積569平方米,除設備間外(設備間公攤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不再需要承擔商廈的其他沒有任何公攤面積。設備間公攤面積數和原569平方米回遷建筑設計面積比例之和,要落實在私有土地房屋產權證上,層數1-4層作為對于乙方的回遷安置管理用房?!?
但根據房產測繪單,本案分攤面積占55、92平方米,分攤面積為地下室設備用房的共用面積。說明爭議房屋公攤面積與約定不符。
其次,協議第5條規定: 甲方應保證乙方擁有搬遷房屋569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專有權。乙方有依法獨立經營和管理獨立財產的權利,甲方無權干涉、不過,根據當地一家設計研究所發布的《案情說明》 ,可以知道,涉案房屋的樓梯和防盜門是作為整個建筑物使用的,屬于公共空間,房屋訴訟并不具有專屬產權。因此,提議的交付房屋的爭議不符合條約。
四、關于違約責任。
雙方企業簽訂的《回遷安置協議書》中約定了不同的違約情形下兩種方法不同的違約責任公司承擔教學方式,第一種是雖出現違約情形,但最終實現商業活動用房所有社會功能進行達標,能夠通過交付正常生活使用的情況;第二種是不能按約定在一個固定地段安置而改為異地安置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城市建設局的違約,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一起要求賠償安置費用和經濟損失的訴訟。訴訟的實質是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在不同的地方進行搬遷,而不是原地搬遷,因此,本案屬于上述第二種情況,應適用違約責任的第二種方法。根據第二違約責任協議,法院裁定,城建局應當支付住房補償費68、28億元。
上海拆遷律師了解到,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項目被政府拆除,這給一些部門加快執行政策帶來了執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特別是當實際拆遷補償方案不能合理彌補被拆遷人的損失時,有關部門就會推諉,拒絕履行協議。所以,面對這個問題,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有條件的可以讓專業律師介入案件。不要有“民告官”一定不能勝訴的錯誤想法。只要訴訟策略得當,訴求合理合法,就會獲得滿意的賠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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