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分別提起賠償訴訟嗎?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回答
出租車在行駛中與一輛卡車相撞,造成乘客受傷。或者承擔全部責任。乘客起訴貨車造成損失,法院責令貨車方賠償10萬元。但在行刑時,貨車方未能支付全部賠償金,只支付了2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乘客能否以違約為由,要求出租車承擔責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即人身損害賠償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所涉及的當事人是不同的。人身損害賠償關系發生在乘客與貨車之間,運輸合同關系發生在乘客與出租車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不同的。乘客與貨車的關系是侵權法律關系,之前乘客與出租車的關系是運輸合同。
訴訟對象不同。乘客與貨車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損害賠償,乘客與出租車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谏鲜霾町?,三方之間可以形成兩個獨立的訴訟,不能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旅客分別提起兩次訴訟,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確立的損害賠償原則是填補原則,即有損害才賠償,實際損害發生多少賠償多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0萬元,生效民事判決已經對本次損失的賠償義務主體和數額作出了判決。在法律意義上,乘客的損害得到了賠償。如果旅客再次提起違約訴訟,其主張的賠償金額不應包括其侵權訴訟中已經判給的金額,否則其主張可能得不到支持。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8期)。
賠償責任權利人在法律依據進行人身損害國家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確定的殘疾賠償金計算工作年限屆滿后仍然沒有生存,能否通過繼續請求賠償義務人支付殘疾賠償金?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判決義務人應當支付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期滿后,賠償權利人仍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接受和支持判決義務人應當繼續支付殘疾賠償金的請求?
實踐中,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賠償義務期間屆滿后,賠償權利人仍可存續。賠償權利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精神,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是因為殘疾補償是一項持續的支出。
人民法院確定的賠償期限屆滿后,賠償權利人仍健在且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續產生賠償費用。只要損害事實仍然存在,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權就不受訴訟次數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如何確定賠償期限,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
一種觀點認為,賠償期限應在綜合考慮受害人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后,以一年為單位確定。但這種做法要求權利人在壽命期內每年向人民法院起訴,無疑增加了權利人的訴訟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繼續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賠償期限確定在五年至十年之內。
這種操作一方面相對依據司法解釋,另一方面將賠償期限確定在五年至十年內可以減輕賠償權利人的訴訟負擔,也符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確立的定型化賠償原則。相比較而言,后一種觀點更符合侵權法確立的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大家,機動車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侵權人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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