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夫妻財產的類型是共有財產?上海婚姻律師告訴您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效力,但該否認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上?;橐雎蓭?/strong>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上述研究內容是關于《民法典》第1062條中對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管理規定的解讀,摘自《民法典重點信息修改及新條文解讀》,中國社會法制教育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
以上對法律的分析可能有些抽象,為了更好地區分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接下來讓我們就共有財產的類型進一步探討它是否是共有財產:
1、住房公積金
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
每月領取的住房公積金,幾年的積累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在離婚的情況下,關鍵是在婚前或婚后處理住房津貼和住房公積金。離婚時,只有住房津貼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分割。
也就是說,要計算出兩個人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政策補貼的總額,再進行市場分割。如果沒有住房公積金因某些重要原因導致無法通過提取,可以由一方需要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國家補償。
2、保險
根據保險的類型,情況是不同的!
當保險行業向客戶介紹保險的好處時,總是伴隨著這樣一句話: “保險是你的個人財產。如果你將來有經濟糾紛,你的丈夫/妻子沒有權利強行拿走你的保險單和保險金。即使你離婚了,錢還是你的?!蹦潜kU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由于目前我國經濟法律對于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銀行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公司利益并未涉及,所以我們一般情況下要具體實際情況具體看。
例如,財務性質的紅利保險和養老保險,一般是以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名義購買,然后定期支付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費,目的是增加家庭財產的價值以保持效果。如果另一方聲稱這是個人財產,那就太不公平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一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個例子,人壽保險(包括意外險、健康險等)支付個人保險費的共同財產,這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一點。在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在生病后離婚時獲得了個人財產,并收到了公司為其個人意外保險單支付的保險費。
所以,保險財產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3、房產
婚后父母出資也未必是一個共同管理財產!
財產基本上是財產分配的主體。個人在婚前購買的財產,當然是屬于個人所有。但是在正常情況下,現在很多年輕人買房子,是由父母一起出錢幫忙買的,這種情況下怎么分配呢?具體情況應詳細分析。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如果企業一方父母出資情況發生發展在其教育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建設資金管理應根據條例明確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我們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父母的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后的,按照規定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有贈與一方子女的意思表示。據此,雙方子女以共同贈與方式購買的房產,是夫妻婚后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可以購買不動產,產權信息登記制度在其教育子女名下,視為只對學生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出錢(通常作為定金)
以父母本人名義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將房產所有權轉移到子女一方名下。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自己子女可以結婚之前,顯然,該房子所有權應屬于一個子女婚前個人財產。
如房地產在子女結婚后移交,而房地產是以父母一方的子女的名義登記的,則本規例仍可只適用于其中一名子女作為禮物,房地產須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上?;橐雎蓭?/strong>認為,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自己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生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關系雙方名下,用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我國夫妻雙方可以共同提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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