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子女房產贈與行為效力如何?上海離婚律師來講講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社會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其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發展具有重要法律制度約束力。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本案離婚協議書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管理規定,是雙方自愿簽訂,也均表示協議真實信息有效,故該協議對李某、翁某均具有一定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不履行財產分割協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中華民國。人民法院審理后,締結財產分割協議未發現欺詐、脅迫行為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這起案件中,李2006年3月2日同意離婚,而李2019年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已經是一年多以前的事了。
根據分析本案進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及證人提供證言,應認定翁某與李某在離婚時雙方企業共同約定將中山街及湖美路的房產公司共同財產贈與小翁甲,但李某、翁某享有土地使用權。
兒子小翁甲明確學生表示其同意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的相關管理義務,故該贈與方面具有中國法律制度效力。本案離婚協議書中翁某與李某將共同財產贈與兒子小翁甲的贈與行為是雙方對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財產不可分割的一種可以處分,是建立在雙方對于夫妻個人身份之間關系解除的基礎上。
因此,在翁某明確學生表示非常不同意的情況下,李某單方面的要求將房產進行判決歸其所有,沒有相關法律理論依據。一審法院可以因此我們作出駁回李某的訴訟服務請求。收到判決后李某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對于法院通過提起上訴,該中院同意一審法院司法裁判意見,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夫妻任何一方是否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給予子女的財產饋贈?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婚生子女的行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應當適用有關贈與合同的法律、法規。根據《中華民國》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轉讓前撤銷贈與。因此,配偶任何一方都可以在財產權轉讓之前行使任意撤銷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財產贈與合同條款與離婚協議是一個企業整體,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我們不能沒有單獨撤銷。離婚時,雙方通過基于我國離婚的事實,自愿將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處分給子女的,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男女雙方對于婚姻法律關系因離婚而解除,雙方約定財產所附的條件發展已經學習成就。
將夫妻共同提高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給子女,是對夫妻共同實現財產不可分割的一種具有特殊教育形式,撤銷贈與實質是對財產分割的反悔。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關于如何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網絡協議時存在一些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全面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贈與財產的條款內容不能出現隨意撤銷。
再者,若適用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將破壞離婚協議的整體性。特別是夫妻雙方在分割共有財產時,往往會進行多次協商,以對多項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一個概括合意。在這個合意中,對任意一項財產的處分均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與其他財產的處分互為原因、互為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若是允許夫妻一方擁有對贈與行為的任意解除權,將會破壞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尤其是對共同財產分割的整體性。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離婚協議中的子女房產贈與行為是以人身關系為基礎的,應當區別于單純的贈與行為,不適用于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允許一方任意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僅會導致他人財產被非法侵占,而且可能對善意的一方或子女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害,這是違背法律精神的。根據以往的判例,在法院的判例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意見都是持有的,因此,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了解當地的判例,以便盡早掌握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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