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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二期會所,高力認為是商業樓,應該是5元每月,收取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費。對此,本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上述房屋類型為其他,用途為會所,不明確為商品房。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物業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瑤海公司將上述房屋出租給他人經營管理,未改變其主要服務小區業主的功能。一審法院酌情按照住宅標準確定物業管理費并無不當。高力的上訴主張,本院難以采納。
關于售樓處,高力公司可以主張按5元/月平方米標準收取物業企業管理費,耀海公司員工認為售樓處系獨立成幢,由其自行設計管理,不同意支付物業管理費。對此本院本院認為,售樓處雖獨立成幢,但作為一個按照自己規劃的綜合信息管理活動用房,應屬于高力公司對于物業工作服務能力范圍。
原審人民法院沒有考慮到售樓處水電獨立完成安裝及耀海公司通過自行清潔外立面等情形,酌情確定我國物業管理費的收取一定標準,本院認同。高力公司基本要求按商業用房標準全額收取物業管理費,依據研究尚不能夠充分。耀海公司社會提供的證據僅證明其曾進行過清洗及養護,但難以計算得出售樓處一直由其自行組織管理的結論,對其主張亦難以得到采納。
關于滯納金,耀海公司認為其未惡意拖欠上述店鋪、俱樂部、銷售處的物業管理費,但理由不充分。 盡管姚海公司部分物業管理費的少付是有原因的,但高力公司在原審中申報的滯納金金額遠低于協議規定可申報的滯納金金額。 因此,可以保持原判決的文本。 姚海的索賠不足以構成對其僅支付10,000美元滯納金的協議的抗辯,且該索賠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黃民四320號民事判決第二、四、五、六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黃敏四號民事判決書320號廢止。
上海耀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向上海高力國際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第一期支付10.7萬元人民幣的物業管理費,費用期限為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金額為917.83美元;
上海瑤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高力國際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物業管理費247,410.74元。
如果企業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沒有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嚴格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工作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2,105.27元,由上訴人上??评麌H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承擔,6,105.27元,上訴人上海耀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6,000元。
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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