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買房有哪些坑?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告訴你!
前幾天,“以你名義買的房子不一定是你的房子”在微博上沖上熱搜,引發了網友關于實名買房的討論。實踐中,出于限購、限貸、逃債、逃稅或身份關系等原因,存在借名購房的情況。一些購房者通過“借名購房”規避購房障礙,卻忽視了“借名購房”的巨大法律風險。那么,實名買房有哪些坑呢?下面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來講講相關情況。
借名買房引爭議,分手或者情侶雙方對簿公堂
張先生和李女士原本是戀人,但李女士沒有資格在北京買房子,所以他以張先生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該房屋總價440萬元,其中首付款290萬元由李女士支付,余款150萬元由張先生作為主要借款人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戶名為張先生。
雙方還為此簽訂了協議,明確規定房子由李女士以張先生的名義購買,房子的首付由李女士出資,房貸由李女士償還,兩年后,張先生合作將房子的所有權轉讓給李女士。
二人分手后不久,雙方因房屋轉讓糾紛,李女士停止還款,張先生每月代表李女士償還銀行貸款。李女士后來以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張先生配合房屋的轉讓,并賠償律師、訴訟費用、公證費等損失。
在庭審中,張先生辯稱,他接受用假名購買房屋的事實,也一直在敦促李女士盡快完成轉讓。不過,李女士名下有兩套房子,根據上海的購房政策,沒有資格購買。
因此,由于李女士自己的原因無法完成轉賬。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住房登記不僅影響購房資格,作為按揭貸款人,在李女士違約后,銀行一直要求其償還,給其帶來了巨大的心理壓力。為了不影響個人信用,張先生只能提前還款,這些費用應由李女士承擔。
訴訟中,雙方約定將房屋過戶至李女士名下,剩余借款由李女士負責償還。法庭辯論結束前,李女士提交了一份購房資格核查表,證明自己有資格在北京買房。雙方的爭執主要集中在各自的損失上。
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配合李女士將房屋過戶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先行支付張先生各項費用共計12.7萬余元。
宣判后,張先生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企業達成自己和解。
以名稱購買房屋是當事人同意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以他人名義登記,借款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的合同關系。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規避購房資格、逃廢債務、特定購房偏好、隱匿不動產、稅收減免、獲得貸款或基于身份關系(如丈夫、妻子或父母、子女等)等原因,按姓名訂立購房合同的爭議較為普遍。
在主體合格、意向真實、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以借用名稱購房合同有效,借用名人享有房屋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了《協議》 ,為貸款購房協議的關系,以書面形式確定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和所有人的權利。從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是值得稱贊的,但仍然存在許多法律風險。
在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的辦案生涯中,除本案情況外,常見的風險有:登記人食言,在投資人證據不足證明雙方關系是以買房為借口的情況下,很難取得房屋產權或追回房款;房屋被征收,補償款由登記人收取,產生糾紛;實際購買人身意外死亡,導致實際繼承人無法繼承財產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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