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監護權變更律師:養女在過世養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權益受法律保護!
石某荷在向居委會在會上報名單時未列入石某連,導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連名字。石某連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婦墓碑上鐫刻石某連姓名,返還到了墓地建設搬遷款,賠償責任精神文化損失。下面上海監護權變更律師就來說說這個情況。
一、簡要案情
原告石某聯系我國已故石某信夫婦作為養女和唯一一個繼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堂侄。石家嶺社區自己曾于2009年對村民沒有墳墓以及進行過搬遷,當時我們所立石某信夫婦墓碑上刻有石某連名字。
2020年夏,石家嶺居委會工作進行遷墳過程中,除進行社會經濟發展補償外,新立墓碑由社區管理提供并按照中國各家企業上報的名單鐫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會在會上報名單時未列入石某連,導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連名字。
石某連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婦墓碑上鐫刻石某連姓名,返還到了墓地建設搬遷款,賠償責任精神文化損失。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崗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自然人除享有法律規定的具體人身權利外,還享有人身自由和其他因人格尊嚴而產生的權益。死者墓碑上的姓名,是中國傳統文化中后世情感的反映,對后世有著巨大的精神寄托。
被收養兒童根據社會秩序、良好道德和傳統習俗,將其姓名刻在已故父母的墓碑上,通過這樣做,他們可以顯示出自己與死者的特殊地位關系,獲得聲譽、威望等社會評價。
因此,墓碑上的銘文關系到兒童的人格尊嚴,相應的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原墓碑上刻有收養女兒石公司的名稱,石公司在重修紀念碑時故意遺漏石公司的名稱,侵犯公司人格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判下令,石按照民間風俗在石信夫婦的墓碑上刻上了一家公司的名字,石還給石公司的墓地搬遷資金3736元。濟南第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決。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典型意義
在上海監護權變更律師看來,養子女在過世養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權益關涉人格尊嚴和人格平等,符合中國孝道文化傳統和公序良俗,本案將此種人格權益納入企業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回應了社會經濟發展所產生的新型人格權益受到保護環境需求,對類似案件信息處理技術具有重要參考文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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