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才明確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中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當然對于女方而言,這部分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如果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那么對該房屋擁有權益的產權人應為另一方;
如果該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那么這部分房產就是屬于女方的。此時夫妻雙方就各自名下財產進行了約定:如果雙方離婚,由各自享有和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產生是以婚姻關系存續為前提這一前提條件,所以在處理夫妻財產關系時不能僅僅以夫妻各自名下財產為標準來處理。
如果這部分房產是婚后購買,并且在結婚前已經貸款支付完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如果只是夫妻雙方對于房產擁有權,但在分割時則可能會出現分居兩地分產或無法分割等情形,所以需要及時進行溝通。
2、如果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是該房屋在婚后以家庭名義購買,那么對于這部分房產除了雙方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均無權主張權屬。
這種情況下,如離婚時主張不能將該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主張這部分房產歸產權另一方所有(但如果父母為子女買房除外),即該房屋對子女的份額為零。雙方均無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1)這種情況下,需要雙方都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所購房屋的產權是由自己父母出資并且還將該房屋贈與給了子女,才構成贈與人與他人的不對等關系,也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共同財產所有權做出了明確的約定義務。
(2)如果是在雙方沒有訂立協議的情況下買房是為了改善生活水平。
在雙方確定感情破裂之后雙方對房產進行分割。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并且房產已經變更登記的,則只能認定該房產是雙方共同所有,而不能分割該財產。
在分割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是,房屋僅對夫妻雙方有效。同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為自己所有并且將自己房產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是因為有了房屋的價值,如果此時就沒有再主張房屋是自己的了,而想通過離婚來獲得房產的話,則會面臨巨大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