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夫妻財產制合同和夫妻財產贈與協議?上海協議離婚為您解答
夫妻關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金,離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自己離婚協議為由主張可以按照我國離婚協議約定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學習如何正確處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協議離婚律師一起看看吧。
離婚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不屬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 配偶一方在離婚后以另一方未履行離婚協議為由,要求按照離婚協議支付違約金的,不予支持。
一、如何確定配偶雙方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1款締結的婚姻財產制度合同的有效性?你能否就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申請進行抗辯?
雙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訂立的夫妻財產契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之間發生不動產物權糾紛時,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雙方訂立的財產制度合同,優先保護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所有權登記不是確認不動產物權的唯一依據。但是,不辦理轉移登記,就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不動產物權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情形下,被執行人配偶可以依據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理論提出有效執行異議,請求排除標準執行的,不予支持。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的不動產物權協議能否直接產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 是否可以對債權人實施強制執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關于不動產物權的約定,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夫妻一方只能基于債權請求權向另一方主張履行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的合同義務。在不動產權利未轉移登記的情況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關于不動產權利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離婚財產進行分割網絡協議中對不動產物權的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申請制度執行,應當能夠通過分析審查離婚財產不可分割技術協議的真實性、形成一個時間、不動產物權未辦理轉移登記的原因、當事人的過錯等予以學生綜合能力判斷。具體可參考《江蘇省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工作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二)》的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和處理。
二、如何區分夫妻財產制合同和夫妻財產贈與協議,如何確定其效力?
婚姻財產契約制度是夫妻雙方在《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三種形式的婚姻財產制度,即分割財產制度、一般共同制度和有限共同制度中達成的協議,它對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約束力,其效力一般是丈夫和妻子的全部財產。夫妻贈與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對個人財產的分別處分,具有一次性和個人化的特點,其效果不如其他財產,不需要特別處分。前者的目的是排除法定財產制度的適用,而后者的目的是改變某一特定財產的所有權,并不涉及財產制度的選擇。
夫妻雙方訂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對夫妻雙方發展具有中國法律約束力,任何企業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可以撤銷。
配偶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同意將個人擁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同意個人擁有的不動產為共同所有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協議。 贈與人在贈與不動產物權轉讓登記前取消贈與,其他夫妻主張履行贈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上海協議離婚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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