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提前訴訟離婚終判離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在離婚訴訟中,法院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雙方確實是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然而,調解離婚個案并無新的情況或理由。民事訴訟程序規定,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提出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相反,出現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因為新的情況下,新的理由可能足以導致夫妻分手,夫妻可能無法復合,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法院應根據案件的是非曲直以及新出現的情況和理由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基本案情】
上訴人李某某與被上訴人肖某某分居的案件中,法院民事調查結束,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上訴人李某和被上訴人肖某出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
原審訊認定:肖某某、李某某于1999年相識,2000年12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1年8月14日生下男孩李某。2013年9月,李某某與肖某表親酒后發生爭執。肖某某勸說時,與李某某撕扯,肖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離婚。2013年10月17日,他向派出所報案,經調解后回家。2013年11月8日,當李某向肖某要錢的時候,雙方發生了爭執。李某某傷害了肖某,肖某被送到醫院治療。診斷為腦震蕩、面部皮膚鈍性挫傷、腹部軟組織損傷,醫療費用651.90元。隨后,肖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派出所報案,并于2013年11月18日離婚。
初審法院認為,肖某和李某已經結婚多年,婚后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沖突。在上一次訴訟中,他們得到了法院的調解和和解,但回家后,李某毆打并傷害了肖某,導致肖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因此,應確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應支持肖某的離婚要求。對于子女撫養問題,在收集子女觀點后,男孩愿意選擇與父親合作生存,并應予以支持。作為母親,肖某應承擔撫養費;肖某的精神損失,由于未造成嚴重后果,不予支持;因李某的過錯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應予以支持。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通過法院關于我們確定民事侵權精神環境損害公司賠償經濟責任的解釋第八條,判決:
一、允許肖某某與李某某離婚。
二、男孩李某某與李某某生存,肖某某一次性領取孩子撫養費7200元,孩子自立后隨父隨母自選。
三、共同財產彩電,一輛兩輪摩托車,歸李某所有,包子店,價格7.5萬元,由李某計劃,李某支付肖某現金37500元。
四、李某某支付肖某某醫療費651元。
五、拒絕了肖某某的其他索賠。
上述付款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完成。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李某、肖某各負責75元。
李對上述判決提出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夫妻沒有分手,沒有家庭暴力,一審判決離婚不當,要求二審法院不允許雙方離婚。
被上訴人答辯說,夫妻關系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他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包括結婚證、提交的證據包括結婚證、保證證明、報告材料、案件、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等。
上訴人李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包括:1。村委會出具的李某某,誠實正直,家庭友好,不包括在任何邪教結構中,以證明其良好的實踐,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2.證人吉榮曉出具的證詞證明李某在2013年9月23日晚與肖某表妹共進晚餐時沒有酒后毆打肖某。
經法庭質證,肖某某對上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提出異議。
經審查,上訴人提交的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據只能證明李某的誠實和家庭友好,不包括在任何邪教結構中,不能證明李某沒有實施家庭暴力的目標。因此,法院不接受這一證據的證明力量;李某提交了一份吉榮曉證詞。由于證人沒有合法理由,也沒有出庭作證,確認,因此法院不接受證詞。
上訴人肖某某在二審中沒有提交證據。
在本案第二次審理中,法院于2013年9月從法院取得了肖某某訴李某某離婚案的庭審記錄,證實肖某某與李某某離婚,并于2013年10月16日經法院調解。
因此,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一致,法院予以確認。雖然一審法院沒有確定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判決了一輛彩電,兩輪摩托車屬于李,包子店在價值7.5萬元后,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法院也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核心:是李某某、肖某某某夫妻雙方的豪情是否確實破裂,是否符合離婚條件。
【裁判結果】
上訴人李和被上訴人肖肖某在合作生存期間,經常因雜事發生沖突。肖某曾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于2013年10月16日進行了調解。李某抄寫了一份保證書,并承諾將來不會毆打他的妻子。如果他再次毆打妻子,肖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判決雙方離婚。2013年10月17日和11月11日,派出所報警并報案記錄確認李某因雜事再次毆打肖某。肖某于2013年11月8日第二次提出與李某離婚請求。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如果判決不允許離婚,調解制度和離婚訴訟良好,調解可以維持其收養法律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理由。然而,在調解了本案雙方的第一次離婚后,李某再次毆打肖某并傷害了他。這應該被視為新情況,新理由的出現。雙方的豪情確實破裂了,經過多次調解,沒有和解的可能,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沒有不當行為。對于青城縣建材路回味包子王店,上訴人李某對一審確定的店價提出了兩個字,但由于李某和肖某在一審過程中確認該店價格為7.5萬元,因此,一審判斷該店由李某經營,并向肖某財產支付了3.75萬元的折扣。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量刑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判決維持。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李某承擔。這是最終判決。如果你也遇到了此類糾紛,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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