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有哪些新規定?上海婚姻律師為您講解
江蘇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新的《家庭糾紛審判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其中包含了當前婚姻家庭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的最新參考意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橐雎蓭?/strong>一起看看吧。
1.家事糾紛的管轄級別如何確定?
第一審婚姻、繼承等家事糾紛解決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臺),一般由基層社會人民對于法院進行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相關法律基礎上有一個普遍存在意義的案件,可以通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領導人民法院自行設計決定由其審理或者學生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2.不動產專屬管轄權是否適用于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和家庭糾紛?
訂婚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夫妻財產協議糾紛、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分居財產糾紛等。屬于婚姻家庭糾紛。管轄法院按照一般屬地管轄原則確定,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3.離婚案件中,原告或上訴人本人未到庭參加訴訟的,可以撤訴或撤回上訴嗎?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相關當事人除不能進行表達自己意思的以外,應當通過親自出庭參加社會訴訟。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如果因生理心理疾病、年邁體弱、交通管理不便、自然環境災害等特殊教育情況我們無法出庭的,必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并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在已向中國人民對于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并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情形下,人民需要法院已經不能僅僅因為如果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即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分析處理。但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行為導致這些案件事實信息無法查清的,應當主動承擔由此發展產生的不利影響法律責任后果。
4.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對起訴時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慎處理,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達的,原告應當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親屬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向被告近親屬了解被告的下落,并作書面記錄,加強調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證明被告書面證據的下落。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宣告送達訴訟文書和缺席判決。
對于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本人出庭并簽署保證書。擔保書應說明被告的地址是如實提供的,如有虛假愿接受處罰。經查證屬實,提供虛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訴訟處理。
5.對于我們已經開始發生相關法律效力的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準予離婚的判決申請再審的,應當受理。
6.如果事實婚姻經調解無法和好,是否可以判決不準予離婚?
婚姻經調解不能和解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調解或者裁定準予離婚。
7.無效婚姻關系能否按撤訴處理?婚姻被宣告無效信息或者被撤銷之前又與他人進行結婚的,是否可以構成重婚?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沒有申請時重婚情形已經逐漸消失的,應當考慮如何正確處理?
為反映國家干預和處罰無效婚姻的強制力,核實無效婚姻屬實的,即使原告被傳喚后拒絕出庭或無故退庭,也不得撤回訴訟。 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應當依法作出。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3條的規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受法律保護,只有依法宣告無效或撤銷。 因此,如果在婚姻被宣布無效或無效之前與他人締結婚姻,則構成重婚。
以重婚為由申請解除婚姻的,即使當事人已經辦理合法婚姻的離婚登記手續,或者因合法婚姻配偶一方死亡而使重婚情形消失,也應當予以支持。
上?;橐雎蓭?/strong>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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