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拖欠案勝訴!
上海拖欠工資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有關拖欠工資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概述】
2019年11月12日,B保險公司與王某簽訂還款協議,約定保險公司欠股12萬元,工資38966.2元。2021年5月18日,王某向某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B保險代理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的22766.2元工資。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曾承諾償還上述款項。在王某多次催促下,B保險代理公司和朱某仍未還款,因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王某要求1.B保險公司償還王某欠款14176.2元;2.B保險公司按照王某利息損失賠償分段計算:第一段以12萬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16日至實際支付日期,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第二段以2020年1月16日至實際支付日期的2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第三段以18966.2元為基數,從2020年2月16日至實際支付日期。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委托上海拖欠工資律師出庭就爭議事件提起訴訟。
經過審判,法院作出了判決:
1.B保險代理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向原告王支付12萬元投資款和違約金(以12萬元為基數,從2019年12月16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按每日10000分之三的標準計算);
2.被告朱在仲裁委員會[2021]號裁定中對被告B保險代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第一條規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除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民法典》實施前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外,如果《民法典》有規定,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義務或偏離當事人的合理期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2條規定,如果第三方同意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第三方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且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方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還款協議》規定了B保險代理人應支付的工資金額,但在[2021]第XX號裁決中裁定了B保險代理人欠王的工資,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因此,法院將不再處理王案中向B保險公司索賠的工資收入。
陳律師指出,根據還款協議,B保險代理機構應退還王的12萬元股份和違約金,法院應予以支持。在這種情況下,朱明確表示,他愿意與B保險代理機構一起償還王的工資。因此,朱參與了債務[2021]XX號裁定中B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并向王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法院裁定歸還王12萬元的股份和違約金。B保險代理人要求的違約金過高,法院酌情將違約金減少到每天的3/10000。沒有證據表明朱愿意與B保險公司一起償還12萬元的投資,因此法院不支持王的主張。
【律師建議】
上海拖欠工資律師提醒大家,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違約金是支付違約金的一定金額。違約金一般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在金額限制方面,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損失需要適當減少或者增加的,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最終確定的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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