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犯罪知多少?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您講解
法律是治國之良器,違法犯罪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抵制警察開展勸導防疫工作行為也是如此,它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給社會安全帶來了威脅。那么你對相關法律規定了解多少呢?今天就和上海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可能存在涉嫌妨害國家公務罪
在派出所的統一安排下,2020年1月26日14:00,安排工作人員前往一名返回武漢的人員家中進行宣傳勸說工作。 在這個過程中,葉先生多次虐待員工,用刀把他們趕出家門。 后來,葉開著車走進派出所,用刀追著警察,在醫院的宣傳板和接待室的玻璃上割開,被警察當場制服。
二、法條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傳染病等災害防治工作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實施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和治療等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等災害發生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處以妨礙司法。
第九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律師提示
上海刑事犯罪律師提醒您,在疫情防控期間,任何人都有義務配合醫療救護人員、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實施預防、隔離、強制隔離、現場檢查、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突發傳染病防治和其他災害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的,可能涉嫌犯妨礙公務罪,將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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