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行賄都有哪些方式?廣州受賄罪律師為您盤點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價值的確認。有學者認為刑法中股票價值的計算有兩種方式:實際價格和平均價格。那么你對相關情況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股票,不繳納股權出資,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的,受賄數額按照收受股票時的實際價格計算”。這里的實際價格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的場內和場外價格。
關于地板成交價格,《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股票按照盜竊發生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因為股票不同于一般財產,它的價格總是處于不斷波動的狀態,包括實時行情、最高價、最低價、成交價、收盤價等。所以很難確定它的價值。相對來說,均價相對穩定,容易確定價值。
除了計算實際價格和平均價格的兩種方法外,還有兩種計算股票價值的其他方法:
(1)實時價格(交易價格)。 2001年8月7日至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二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廳發布的《貪污賄賂瀆職罪適用法律研討會摘要(草案)》第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招攬或者非法收受“干股”,不支付股本、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讓股份時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被動受賄處理。 受賄時的即時價格。
?。?)價格差異報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二處2001年8月發布的《關于審理貪污賄賂瀆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版)》第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
招攬或者非法收受“干股”,不支付股本,謀取他人利益,構成賄賂犯罪,數額為收受該股時的市場交易價格;收受時未掛牌的, 以上述股票的交易價格計算;犯罪時未上市的,以該股票的實際價格計算。 這里的實際價格是指認購價格。
根據賄賂犯罪的專業辯護律師,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存在上市和非上市兩種情形,因此,應根據不同情形計算賄賂數額。 其中,
(1)接收非上市股份,按照轉讓日依法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計算;
?。?)接收交易的股票。 由于股票不同于普通財產,其價格總是處于不斷波動的狀態。 有即時報價,包括當日最高價格、最低價格、交易價格和收盤價。 因此,一般按交易雙方轉讓當日在證券交易市場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計算;
?。?)如為場外交易,則按我行雙方約定的價格確定。 場外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的證券交易的總稱。 場外交易之所以出現,是因為一些證券發行后無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即使某些證券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它們也經常出于各種原因在交易所之外交易。 有些公司的證券不能在交易所交易,只能在熟人之間流通。
還有一些證券很難在交易所交易,因為它們由集團控制,或者因為它們不夠安全,或者因為它們的價格很高,并且只能在場外市場上交易。
應當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對已經轉讓的干股,干股只能算作受賄金額,容易給行賄和受賄雙方逃避法律和黨紀的機會,如果雙方同意收受3000股,每股價值1元,正常股息2元,但是股票分紅金額是五萬元,如果只把股票分紅金額認定為受賄金額,很容易逃脫賄賂,所以在認定這種行為時不應該一概而論,要加強研究,妥善把握。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干股”賄賂雖然不能直接表現為金錢和實物,但是卻“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特別是在其轉讓時都是“有價轉讓”,因而應歸屬于“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不應歸屬于“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非財產性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受賄罪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