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解決?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一文講清楚!
原審被告基礎公司、建工(集團)共同辯稱:2005年7月22日,洪滸公司與基礎公司簽訂《框架協議》,約定基礎公司向洪滸公司購買Q345C鋼板板材,并約定購銷價格定價原則和該協議的執行方式。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雙方就交貨時間協商未果,故在該《框架協議》簽訂的次日,雙方即解除該協議。因基礎公司仍需采購鋼材用于閔浦大橋工程,雙方于同年8月8日簽訂了《購銷協議》,并在雙方往來函件中,洪滸公司明確“我司編號為洪基2005-0002號的《鋼材購銷協議》,與貴司編號為滬(05)設部C004號的協議是同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基礎公司向洪滸公司購買Q345C鋼板14,000噸,鎖定板材的單價為4,180元/噸,其中包含貨到上海市內加工單位的運輸費用。
協議還約定貨款支付方式。協議簽訂后,洪滸公司向基礎公司供貨6,807.191噸,基礎公司按約向洪滸公司以即時承兌的商業匯票支付貨款。
因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2007年2月1日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一份,明確針對閔浦大橋的鋼板購銷合同爭議,洪滸公司不再追究基礎公司所謂的違約責任,自《調解協議書》簽訂后,若再發生其他違約情形,則另行追究新發生的違約責任,雙方均不得再重提有關違約責任。《調解協議書》簽訂后,雙方未再簽訂新的購銷合同,基礎公司也未發生違約情形,故洪滸公司主張的違約金缺乏合同與事實依據。即使基礎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過高,應予調整。
而洪滸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利息屬于利滾利,法律未規定可就遲延支付違約金再主張違約金利息,故洪滸公司的該項主張亦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洪滸公司主張的38萬元預期鋼板利潤缺乏依據。洪滸公司稱基礎公司跳過洪滸公司,直接向鋼板供應商取貨,給洪滸公司造成預期利潤損失,洪滸公司并稱在與基礎公司的協商過程中,基礎公司曾口頭承諾補償洪滸公司38萬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且基礎公司也未向洪滸公司做過任何補償承諾。而洪滸公司向基礎公司供貨共計9,451.092噸,均是洪滸公司送至基礎公司指定加工單位,基礎公司未直接向鋼板供應商取貨。
此外,根據《調解協議書》約定,就閔浦大橋后續鋼材供應,由雙方另訂合同。但在協議簽訂后,雙方未簽訂合同,基礎公司未再向洪滸公司采購鋼材,則更不可能存在洪滸公司所謂基礎公司直接向鋼板供應商取貨的情況。
基礎公司與建工(集團)是兩個獨立法人,各自獨立對外承擔責任。在閔浦大橋工程中,兩者于2005年6月16日簽訂《A15機場高速閔浦大橋主墩樁基與承臺工程分包合同》,建工(集團)是閔浦大橋的總承包人,基礎公司是分包人。
而根據合同相對性,基礎公司與洪滸公司之間的糾紛是獨立的,與建工(集團)無關。因鋼板存在質量問題,由總包人建工(集團)出面協商解決,只是工程施工過程的習慣做法,并不因此突破合同相對性,洪滸公司并不因此與建工(集團)形成合同關系,故建工(集團)對基礎公司與洪滸公司之間的糾紛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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