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敲詐勒索的法律規定?深圳暴力犯罪律師談談個人見解
敲詐勒索行動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敲詐勒索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要挾或挾制手法,非法取得了別人的財物,就構成為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假如行為人僅僅使用了要挾或挾制手法,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僅從字面看,“要挾”既是搶劫罪的手法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礎行動體式格局。然則,其要挾的特定外延分歧:
?。?)從要挾的體式格局看,搶劫罪的要挾,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間接收回的;而敲詐勒索罪的要挾能夠背后收回,也能夠經由過程手札、德律風或圈外人傳達。
(2)從完成要挾的時候看,搶劫罪的要挾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就地完成所要挾的內容;而訛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梢?,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敲詐勒索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份子每每冒充公安職員、海關稽查職員、工商治理職員以及稅務職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動特性分歧。招搖撞騙罪因此騙為特性,完整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訛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生理狀況分歧。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被騙后“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余正當權益;而敲詐勒索行動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好處的局限分歧。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好處局限比擬普遍,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占的客體分歧。招搖撞騙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家構造的威望及社會治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敲詐勒索行動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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