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案: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解法定繼承的有關問題
二審時期,傅某1提交證據三份,證據一:2021年1月10日打印的傅某1的銀行流水,用以證實傅某1給朱某墊付過醫藥用度;證據二:朱某的病歷,用以證實朱某摔傷后生活上需要人賜顧幫襯照顧護士;證據三:傅某1的病歷,用以證實傅某1當初經濟艱苦,根據法律規定宰割遺產時應當予以多分。付某不認可上述證據屬于新證據,不予質證;傅某2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實目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經查,傅某1稱,其自父親付某31996年殞命后,即與朱某配合生存,致朱某殞命;付某3與朱某生前均有退休金支出,但不代表經濟上不需要子女幫扶。
除此以外,傅某1關于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余究竟均無貳言。各方當事人關于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余究竟均無異議,本院當庭予以確認。
本院覺得:本案的爭議核心為一審法院對被繼承人朱某所留取款調配的處理是否妥當。
傅某1上訴稱其與被繼承人朱某配合生存且賜顧幫襯為由主意多分遺產,而付某未盡到養活責任不該分得遺產。關于此節,本院闡發以下:依據法律規定,統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普遍應該均等。
對生存有非凡艱苦的不足勞動才能的繼承人,調配遺產時,應該予以賜顧幫襯。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配合生存的繼承人,調配遺產時,能夠多分。
本院覺得,繼承人承繼時,不分或許少分遺產系對其承繼權力的褫奪或者限制,必須依法滿足較高的條件,法院認定也必須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而縱觀本案在案證據和各方陳述,被繼承人朱某有收入來源,即使傅某1日常對被繼承人朱某有更多的機會進行照顧,但并不足以證明是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且傅某1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付某存在著不分或者少分遺產的情形。
綜合上述原因,一審法院綜合案件事實及在案證據,結合各方繼承人的實際情況、生活需求及開支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由付某、傅某2、傅某1按照法定繼承對朱某存款進行平均分割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在此亦應指出,子女從怙恃處取得恩惠膏澤與培育,而子女對怙恃舉行養活是應盡的責任,而非以是不是可獲得物質上的報答為前提。
是以子女對怙恃的體貼與照顧均應源自子女發自內心的孝道,而為此付出的多少均發生于日常生活中的點滴之中,無法準確地加以評估。希望本案各子女之間在本案作出處理后,相互體諒對方,共同妥善處理好伺候的家務矛盾。
綜上所述,傅某1的上訴要求不克不及成立,應予采納;一審訊斷認定究竟清晰,合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68元,由傅某1擔負(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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